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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保險法納保對象 擬含工作類實習生、家庭幫傭

2021.04.14
15:04pm
/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14日電)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審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會中達成共識,除了合法聘僱員工應納保,工作類實習生、家庭幫傭等也能納保。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繼續審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其中關鍵條文深水區是納保的勞工適用範圍;勞動部與朝野立委花費一個上午,終於敲定相關文字。


政院版草案明定,合法受僱勞工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參與職業工會或漁會的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則以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


行政院版草案也明定,若屬於勞基法規定的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學校建教合作的建教生,或家庭幫傭、看護工,準用職災保險投保規範;至於特別加保對象如工地工頭臨時僱工、童星等,得由雇主或受領勞務者辦理參與保險。


但朝野立委對於勞工納保範圍有不同建議,日前提出各種不同版本。民進黨立委范雲提案應直接將看護工與幫傭納保,民進黨立委林淑芬版本則新增提供勞務的專科以上實習生也應納保,時代力量黨團則要求平台外送員、受刑人作業員也在納保範圍。


委員會審查時經過一番討論,勞動部提出相關文字修正,並與在場立委達成共識。


勞動部修正條文明定,勞工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的雇主,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換言之,除了合法聘僱勞工外,工作類實習生、家庭幫傭等也能納保。


至於準用的勞工範圍,雖然勞動部修正條文新增「其他提供勞務事實且領有報酬者」,但外送平台外送員、受刑人作業員是否納保,仍待勞動部進一步公告準用範圍。


勞動部修正條文也擴大特別加保對象,明定工頭臨時僱工等受僱員工、實際從事勞動人員,得由雇主或本人辦理參加保險。


此外,政院版草案僅規範職災核定有爭議時,勞工應向勞動部申請審議,若爭議審議結果不符,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但民眾黨團提案指出,爭議審議應由職業醫學專科醫生、職業災害勞工團體代表共同合議,比例不得低於1/5;審查時多名立委也認同,若現行機制可行,應將爭議審議成員比例明文入法。


林淑芬表示,雖然審議不符可以走訴訟程序,但「叫勞工去提告是種折磨」,而審議委員納入職業醫生與職災勞團代表是卑微的請求。


幾經折衝下,勞動部長許銘春同意,爭議審議納入職業醫學科專科醫生與勞工團體代表,且比例不得低於1/5,並在法案說明欄附註成員要以職災勞工團體為優先。


不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仍有多條保留條文,待衛環委員會下午繼續審查。(編輯:蘇志宗)11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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