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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車汰舊換新減稅 總公司分公司一體適用

2019.07.09
19:19pm
/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吳佳蓉台北9日電)針對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優惠,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放寬適用範圍,汰舊換新車輛不論登記在總公司或分公司名下,皆可視為同一主體,一併適用減徵優惠。


中古車汰舊換新減徵優惠自2016年1月8日生效,為期5年,凡出口或報廢6年以上舊汽車或4年以上舊機車,並於出口或報廢日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領牌照,購車時即可分別享5萬元及4000元減稅優惠。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不管個人及公司,只要汰舊換新符合資格,都可適用減徵優惠,不過,日前仍有公司提出疑問,假設是報廢總公司中古車,但購買新車時,登記在分公司名下,此類情形是否符合減徵優惠條件。


賦稅署表示,為明確釋疑,因此在8日發布解釋令,放寬汰舊換新車輛不論登記的是總公司還是分公司名義都可享有減徵貨物稅優惠,但子公司則不能適用。(編輯:鄭雪文)10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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