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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大陸轉機需申請 內政部:陸委會早有函釋

2019.09.22
16:28pm
/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22日電)內政部日前預告修訂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明定公務員過境大陸轉機需事先申請。內政部次長陳宗彥今天指出,陸委會已有函釋,過境或不過境轉機皆為進入大陸地區,需事先申請,修法只是完備法規。


為配合國安五法的修法,內政部於日前預告修訂「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除探親、業務交流、主管機關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外,未來公務員、政務人員、地方首長若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的飛機、船舶到其他國家地區也需事先申請。


內政部表示,依陸委會民國106年1月26日的函釋,不論過境轉機或不過境轉機,皆為進入大陸地區,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備。內政部考量實務需求,配合陸委會函釋修法,增列轉機(船)的申請事由,但在香港轉機不需事先申請。


陳宗彥指出,現行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本來就要提出申請,且陸委會在106年就有函釋指出,去大陸機場中轉就算是進入大陸地區,修法只是為了讓法規更完備。


另外,內政部也修正「赴陸人員返台通報表」,在應通報事項中,新增詢問選項為是否參加行程以外,大陸地區黨政軍方主(協)辦的活動、是否受邀擔任大陸地區黨政軍或正式性機關的職務或成員、是否遭遇要求進一步聯繫大陸地區人士。


修法也明定,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返台後7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台通報表,若在大陸地區有遭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導致違法,則需要在通報表載明,必要時各機關得請法務部調查局協助處理。


至於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多久前要提出申請,內政部指出,簡任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為預定進入大陸地區2個工作日前;政務人員為預定進入大陸地區7個工作日前;小三通政務人員則為預定進入大陸地3個工作日前。


對於班機因天候因素轉降大陸地區機場,內政部指出,班機遭遇颱風不得以迫降大陸地區是不可抗力事由,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移民署初步認為應可事後報備。針對此議題,將與陸委會等單位再行研商。(編輯:蘇志宗)10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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