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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恩國賠案新北市政府、消防局、衛生局皆認定不成立!後續仍可請求損害賠償

2022.09.06
18:04pm
/ 放言編輯部 呂雲笙

法制局指出,恩恩國賠案,經過新北市政府國賠事件審議結論,新北市政府已經善盡督導責任,不符合國賠要件。消防局已衛生局也決議恩恩案依照緊急就醫流程並沒有違失之處,與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要件不合,無法成立國家賠償。後續仍可依照國家賠償法第11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新北市2歲男童恩恩在今年4月染疫送醫不治,新北市政府遭質疑處理過程有公務員執行職務過失,恩恩父親因此向新北市請求國家賠償,經過新北市政府、消防局、衛生局3個單位分別召開國家賠償審議會議,今(6)日公告3單位均依當時管制措施積極搶救恩恩,並無怠忽職守,故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消防局表示,消防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決議,事發當時恩恩為COVID-19確診者之密切接觸者,因發燒超過38度,符合傳染病防治法所稱傳染病病人。執勤人員均依指揮中心指引積極執行救護勤務,無故意或過失事實。

 

衛生局說明,衛生局國賠事件處理小組認為,按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3項規定,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恩恩案發生時所適用之規定為疫情指揮中心2022年1月1日所修訂的「居家隔離、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者接受醫療照護時之感染管制措施」。衛生局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都遵循上開規定辦理,並無另訂其他規定。且恩恩案發生期間,中央對於COVID-19態度是以清零為目標,針對確診者及接觸者須進行相關防疫措施,由衛生局、衛生所人員透過電話聯繫確認安排。經審視送醫歷程,衛生局所屬人員均全力以赴,並無怠於執行職務之情事。

 

法制局表示,新北市政府國賠事件處理委員會就請求權人主張新北市政府依法為轄區衛生及消防主管機關,未能盡到監督職責。委員會審議結果認為,於疫情期間,新北市政府多次召開跨局、處應變會議,針對疫情變化滾動式調整防疫措施,並要求衛生及消防單位確保市民生命健康與維護社會安全;基此,難認定新北市政府有未盡監督消防局及衛生局之責。

 

法制局指出,恩恩國賠案,經過新北市政府國賠事件審議結論,新北市政府已經善盡督導責任,不符合國賠要件。消防局已衛生局也決議恩恩案依照緊急就醫流程並沒有違失之處,與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要件不合,無法成立國家賠償。後續仍可依照國家賠償法第11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圖片來源:辣新聞152、新北市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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