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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條例屆滿「免煩惱」...政院拍板《傳染病防治法》防疫補償申請「延長兩年」 羅一鈞:保障民眾權利

2023.05.18
11:45am
/ 放言編輯部 吳亦軒

羅一鈞強調,這次的修法希望讓民眾對防疫補償兩年的請求權得以延續,「不應該隨著6月30日特別條例屆效之後而無法進行申請。」

 

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將在6月30日施行屆滿,為保障居家隔離、居家檢疫、以及為照顧受隔離者、檢疫者而無法工作等民眾申請防疫補償的權利,行政院今(18)日通過《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修正草案,讓民眾可於特別條例屆滿後的兩年之內,仍可申請防疫補償。

 



衛福部指出,考量入境檢疫及接觸隔離等措施於111年10月起陸續取消,其防疫補償請求權的兩年短期消滅時效,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尚未完成。

 

為使防疫措施相關補償的時效完成日一致,保障民眾申請防疫補償的權利,此次《傳染病防治法》修正增訂「第74條之1」,將該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補償申請期限延長,「於該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的兩年期間內,仍得申請防疫補償。」

 

依據特別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補償對象包含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以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疾管署副署長羅一鈞表示,防疫期間被列為接觸者、國外入境民眾會接受居家檢疫和居家隔離,法源依據是根據特別條例第3條給予按日1000元的防疫補償,會扣除雇主給薪日;而先前已經受到隔離、檢疫、照顧生活無法自理家人因此無法從事工作的家屬,根據條例還是有兩年請求權,「不應該隨著6月30日特別條例屆效之後而無法進行申請」,因此這次的修法希望讓民眾兩年請求權得以延續。

 

羅一鈞強調,該條例經過行政院通過送進立法院後,行政團隊會盡力和立法院團隊協調,希望盡速排案、加速審查保障民眾權利,不會因為特別條例屆滿而影響。

 

 

圖片來源:行政院開麥拉、行政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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