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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配村長遭解職、花蓮縣府撤銷原處分...內政部回「於法有據地方無另行解釋空間」:將再行文辦理解職

2025.11.15
13:08pm
/ 放言編輯部 吳亦軒

內政部說,內政部為國籍法主管機關,兩岸條例主管機關為陸委會,內政部及陸委會均已屢次明白解釋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

 

花蓮縣前中配村長鄧萬華因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遭富里鄉公所解職,成為首名因此問題遭解職村長。不過,鄧萬華後續向花蓮縣府提起訴願,縣府上月決議撤銷原處分。內政部表示,解職處分於法有據,地方政府並無另行解釋之空間,「將再行文富里鄉公所應依國籍法及中央主管機關的解釋辦理解職。」

 



內政部今年初查核確認全國有5名村里長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因此去函要求鄉鎮市公所依照「國籍法」第20條予以解職,鄧萬華今年8月1日被富里鄉公所解職,成為全國首名因中國國籍問題遭解職的村長。

 

不過,鄧隨後向花蓮縣政府提起訴願,縣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上月29日審議後,決議撤銷原處分。

 

對此,內政部表示,解職處分於法有據,國籍法已明文規定民選公職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並於就職之日一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地方政府並無另行解釋的空間,將再行文富里鄉公所應依國籍法及中央主管機關的解釋辦理解職。

 

內政部指出,從該訴願案提出時,已多次聯繫富里鄉公所及縣府民政處瞭解訴願進度;自該案訴願決定後,再次聯繫富里鄉公所洽取決定書未果,該訴願決定書迄今也未公開,內政部無法確知縣府撤銷解職處分的理由及依據。

 

內政部說,內政部為國籍法主管機關,兩岸條例主管機關為陸委會,內政部及陸委會均已屢次明白解釋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原中國籍的村里長如於國籍法規定期限未能提出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的證明文件,各該公所即應依國籍法規定解職,「地方政府應依法律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解釋辦理,並無地方另行解釋之空間」。

 

內政部指出,有關原中國籍民選公職人員解職案,行政院已有訴願決定前例,基於註銷戶籍與喪失國籍係屬二事,原中國籍人士在未喪失原國籍前,仍持續享有及負擔作為該國國民的權利義務,其取得我國國民身分後擔任公職,將同時負有向我國及中國效忠的義務,造成忠誠義務衝突,解職處分於法有據。

 

內政部重申,為貫徹法治國精神,並堅守民選公職人員肩負國家忠誠義務之基本原則,「將再行文富里鄉公所應依國籍法及中央主管機關的解釋辦理解職。」

 

 

圖片來源:三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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