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0日電)高雄2名學童在補習班因爭奪座位空間,一名學童猛踹和戳刺另名學童,遭對方劃傷臉部。受傷學童家長提告索賠50萬元,但高雄地院認為受傷學童攻擊在先,判涉案學童應賠6544元。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2名國小學童民國114年2月間在高雄一間補習班同桌上課,雙方因中間座位空間問題發生糾紛。受傷學童家長主張,涉案學童當天主動換座位移至隔壁,並接續持鉛筆等硬物,大力毆打其頭部、穿刺大腿。最後甚至持尖銳物品刺破左側太陽穴,導致受傷學童左臉頰受撕裂傷與擦傷,經送醫縫合留下無法消除傷疤,據此求償醫療費與精神慰撫金共新台幣50萬元。
涉案學童與其父母出庭時則反駁,衝突起因於受傷學童言語挑釁,且先出腳猛踹膝蓋達5次,力道大到連桌椅都位移,隨後更拿鉛筆快速向下戳刺涉案學童右手臂,造成右前臂穿刺傷。
涉案學童是在雙手被控制、試圖掙脫反擊過程中,不慎劃傷對方臉部,並非故意。且受傷學童父親事後在補習班櫃台大聲對涉案學童咆哮辱罵長達20分鐘,其精神損害已獲得實質彌補,並反向求償50萬元盼能抵銷賠償。
高雄地院法官經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衝突起因雖是涉案學童先以鉛筆在受傷學童課本上畫記,但僅造成髒污、未達毀損財物程度。反而是受傷學童隨後採取強度較高的連續踢擊,以及用筆尖戳刺涉案學童前臂,導致雙方衝突急遽升溫。
此外,衝突後段時2人在座位上因雙手相互壓制、推擠扭動,導致桌椅重心不穩,涉案學童身體才朝受傷學童方向前傾,右手鉛筆這才由上往下劃中左臉頰。若非座位因拉扯傾斜,依原本身體距離無法劃到臉部,足證涉案學童並無殺傷或故意毀容惡意。
法官審酌,2名學童事發時皆年僅9歲,但補習班教室內當時仍有老師,雙方遭遇衝突時本可尋求協助,卻各自採取踢踹、持筆戳刺等反擊行為,均難認符合正當防衛要件。且受傷學童的持續攻擊行為對損害擴大具較大影響,綜合雙方動機、手段與因果關係,認定受傷學童應負6成過失責任,涉案學童應負4成責任。全案經按比例折算,判決涉案學童和其父母應賠償受傷學童6544元,可上訴。(編輯:張雅淨)115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