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院副秘書長李國興說明十二項調查項目,有兩項構成霸凌,其他都不成立。
經貿辦前副總談判代表顏慧欣生前疑似遭受經貿辦總談判代表楊珍妮職場霸凌,政院今(26)日公布調查結果,調查事項第一項、第二項職場霸凌成立,其餘十項不成立。調查報告指出,楊珍妮在職務上利用權勢與機會,逾越職務正當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之負面方式多次否定指顏慧欣的意見、打斷顏甲發言,造成冒犯性的不友善工作環境,導致顏慧欣的身心遭受巨大壓力,「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政院副秘書長李國興說明十二項調查項目,有兩項構成霸凌,其他都不成立。第一、關係人乙(指楊珍妮)於職務上利用權勢與機會,逾越職務正當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之負面方式多次否定關係人甲(指顏慧欣)之意見、打斷關係人甲發言,造成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導致關係人甲之身心遭受巨大壓力,「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李國興再說,第二、關係人乙於職務上利用權勢與機會,逾越職務上正當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責罵之負面方式否定經貿談判辦公室同仁意見、打斷其發言,形成單位內部之緊張,造成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導致同仁身心遭受巨大壓力之侵害,「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李國興表示,關係人乙在關係人甲隨團赴美參與台美經貿談判期間,對於關係人甲之會議參與權限、座位安排及工作指派,「客觀上並未有不合理對待,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李國興說,關係人乙雖指示同仁擔任關係人甲專屬秘書,卻又指示該同仁須撥出時間協助自己,已讓該秘書無法專注協助關係人甲,後續又讓該秘書代理收發及總務工作,更造成關係人甲的秘書在工作上首尾難以兼顧之處。所以在指派工作上的決策,處置上實有不甚妥適之處,經貿談判辦公室在分工上亦應有檢討之必要,惟尚未達職場霸凌之程度。」
李國興說,媒體報導所稱關係人甲派令未到前至經貿辦公室開會後之下馬威相關情節,相關受訪人員及關係人乙均否認,亦乏其他事證。而關係人乙要求關係人甲於人事派令核定後,再至經貿辦公室上班,「符合一般人事作業及行政倫理,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李國興表示,關係人甲在參與經貿辦公室後,對於爭取加入 CPTPP 一事,尚無客觀證據證明有多次提出建言未獲採納,而遭到嚴厲駁斥之情事,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李國興說,受訪人員均未曾聽聞關係人甲就經貿辦公室在決策流程與公文查考制度上提出建議,關係人甲也僅在辭職信提及,但無具體敘述,亦無從再予探究所指何事。另經貿談判辦公室確實曾向行政院提出常設組織與擴充人員建議,亦於 114 年新增員額,故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李國興指出,媒體報導稱關係人乙要求同仁公文和資訊陳報時刻意繞過關係人甲,實質削弱與架空副總談判代表之角色與職責云云,此與諸多受訪人員所述以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不符,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李國興表示,經貿辦公室多位受訪人員均證稱開會資料均有給關係人甲,且關係人甲亦在經貿辦公室多個工作群組中,客觀上無關係人乙要求同仁不分享團隊內部資訊予關係人甲之情事,並由統計資料可知,關係人甲至少參加或主持過 104 項會議,尚參加多項訪團拜會或人事面談會議,乃至副院長主持之經貿工作小組會議,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李國興說,經貿辦公室自成立以來,均由副總談判代表出席立法院備詢,也會由同仁事先預備資料、演練,並有相關同仁陪同出席,此為經貿辦公室向來之制度,並非關係人乙不願親自代表備詢,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李國興並說,有關 114 年 8 月 8 日「20+N 新聞稿」事件,尚無具體事證可認關係人乙有責罵關係人甲和執秘,以及所謂找人甩鍋分擔責任之情事,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李國興最後說,關係人乙未針對「114 年 8 月新南向記者團來訪」事件斥責關係人甲,亦無故意將 2 名同仁叫離現場之情事,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圖片來源:放言記者拍攝、三立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