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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大老婆復仇」...政院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死亡前兩年贈產按比例課稅

2026.07.30
16:19pm
/ 放言編輯部 吳亦軒

 

行政院今(30)日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法,也就是所謂的「大老婆條款」,死亡前兩年贈與特定親屬如被繼承人之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財產,應依受贈財產占總遺產比重,分別由受贈人負擔一定遺產稅,避免被繼承人藉生前贈與特定親屬財產,規避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法主要是回應憲法法庭2024年10月判決,該起釋憲案,陳姓男子死亡前一年,將市價3億元股票贈與元配,因屬死前2年贈與財產,依法律規定仍需視為遺產,併入被繼承財產總額課徵遺產稅,陳男死亡遺產稅總額達5700萬元;然陳男的原配、親生子女皆拋棄繼承,讓高額遺產稅全落在非婚生女童身上,外界稱「大老婆的復仇」。

 

憲法法庭認為,該案對女童形成「稅務絞殺」,判決遺贈稅法「部分違憲」,要求財政部兩年內檢討修法,期限到今年10月。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遺贈稅法》多條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長在會中表示,本次修法主要係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落實財產權保障,明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若無繼承人,則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之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也反映配偶共同家計所生貢獻,完善遺產稅法制。

 

卓榮泰指出,本次修正有三項重點,第一,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即擬制遺產,按其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並以該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第二,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配偶受贈擬制遺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計算。第三,修正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範圍及刪除分期繳納之金額限制,有利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

 

財政部次長陳勇勝在院會後記者會說明擬制概念,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把財產受贈給特定人士,比如配偶,畢竟是死亡前2年,有租稅規避之嫌,所以把它擬制回來,納入遺產總額裡去課。「擬制、贈送出去的財產,應該要賦予它合理繳納税賦」,這次修法主要針對擬制部分做處理,擬制出去的遺產稅額,應由受贈人繳納。

 

陳勇勝表示,遺產稅是總額制度,被繼承人死亡當天有多少財產,就課予多少稅賦,如果有被繼承人拋棄繼承,就是由其他繼承人共同去負擔合理稅賦。修法草案能落實財產保障、課稅公平。

 

陳勇勝再說,遺產稅屬於機會稅,隨每年往生人數而有不同的金額,修法最終是以財產保障、及落實憲法訴判的兩項修正(扣除額增加、受贈擬制財產合理課稅),也刪除遺產稅額30萬以上才能分期繳納,及刪除遺產執行人等規定。

 

財政部並舉一家四口為例,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為配偶及2名子女,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配偶1000萬元,遺產總額包含該筆「配偶受贈擬制遺產」在內共5000萬元。修法前,納稅義務人包括配偶、子、女,應納稅額200萬元;修法後,分開計算,擬制遺產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配偶),依財產所佔比例,應繳納40萬元遺產稅,而其他遺產(4000萬)納稅義務人包括配偶、子、女,應納稅額為160萬元。

 

 

圖片來源: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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