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放.新聞 / 快訊
放.新聞
快訊

孩子求救,為何還要等媽媽點頭?10歲女孩7月底已重新研議安置 8月中才取得監護人同意

2026.08.29
14:54pm
/ 放言編輯部 葛瑞貞

《放.新聞/調查專題③》台北市10歲女童兒保案追到第三層,一個極重要的程序疑點浮上檯面:

台北市政府既然7月底就已經重新研議安置,為什麼到了8月中旬,才取得監護人安置同意?

 

更關鍵的是——如果孩子當時的安全風險已經升高,法律上真的必須先等媽媽點頭,才能把孩子帶離危險環境嗎?

 

答案是:不一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本來就設有緊急安置制度。真正需要查清楚的,是台北市政府7月底究竟掌握了多嚴重的風險,以及當時為什麼選擇等待監護人同意,而沒有採取更快速的法定保護措施。

 

7月底,台北市政府已經知道「狀況有變」

 

北市社會局8月28日正式表示,7月底追蹤發現個案狀況發生變化,因此再次研議、評估安置;社工之後持續與家庭及相關網絡溝通,到8月中旬取得監護人安置同意書,隨即進行安置程序。

 

這項說明原本是北市府用來證明,安置並非8月26日事件曝光後才倉促啟動。

 

但這反而留下新的問題。

 

既然7月底已經認定「狀況有變」,那到底變到什麼程度?

 

是孩子再次拒絕返家?

 

是主要照顧者的保護能力惡化?

 

是家庭支持網絡失效?

 

還是孩子心理狀況已經明顯升高風險?

 

如果只是一般性的變化,為什麼需要重新研議安置?

 

如果已經嚴重到需要考慮把孩子帶離原家庭,為什麼接下來的處理方式是等待監護人同意?

 

這就是全案最需要追查的程序斷點。

 

緊急安置不是一定要等監護人同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兒童少年如果未受適當養育照顧、遭受身心虐待、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當行為,或遭受其他迫害,地方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其他處置;必要時,可以進行緊急安置。

 

第57條進一步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採取緊急安置時,應立即通報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父母或監護人;緊急安置最長72小時,如果超過72小時仍有繼續保護必要,再向法院聲請繼續安置。

 

換句話說,法律並不是規定「先取得媽媽同意,才能把孩子帶離」。

 

在符合緊急安置要件的情況下,地方政府本來就有權先保護孩子,再依法通知監護人、通報法院。

 

所以真正的問題不是「北市府有沒有違法」,因為是否已經達到緊急安置門檻,仍必須依當時完整風險資料判斷。

 

真正要問的是:

 

北市府當時有沒有評估過緊急安置?

 

如果有,為什麼判定不需要?

 

如果沒有,為什麼沒有?

 

6月已經說「不想住家裡」,7月底才重新研議安置

 

依目前公開資料,女童早在6月就已明確表達不想繼續住在家裡。

 

到了7月底,北市府才說「個案狀況有變」,重新研議安置。

 

這一個多月的時間差已經很值得追查。

 

如果6月孩子拒絕返家,政府當時仍認為可以維持原處遇,那麼到了7月底,究竟又多了什麼新因素?

 

如果新因素嚴重到足以重新討論安置,那麼原有安全計畫是不是已經失效?

 

更重要的是,7月底重新研議後,孩子為什麼還要繼續等待?

 

7月底到8月中旬,孩子在哪裡?

 

這可能是目前最需要北市府交代的一段空白。

 

既然7月底已經重新研議安置,到8月中旬才取得監護人同意,中間至少有十多天。

 

這十多天裡:

 

孩子住在哪裡?

 

誰負責確保她的安全?

 

她是否仍然和原本的主要照顧者共同生活?

 

有沒有臨時替代照顧安排?

 

有沒有增加訪視頻率?

 

有沒有安排其他安全處所?

 

這些問題都應該有明確紀錄。

 

如果市府當時已經認為風險升高,就不能只用「持續服務」四個字帶過。

 

因為孩子需要的不是抽象服務,而是具體安全。

 

8月13日自傷,更讓這段等待變得刺眼

 

更令人難以忽視的是,女童8月13日出現自傷。

 

這個時間點落在「7月底重新研議安置」與「8月中取得監護人同意」之間。

 

這讓整段程序變得更加敏感。

 

如果7月底就已經知道風險升高,為什麼兩週後孩子仍然走到自傷?

 

自傷發生後,有沒有立即重新評估緊急安置?

 

還是仍然繼續等待監護人同意?

 

如果當時已經有安置同意程序進行中,為什麼沒有先採取臨時保護措施?

 

這些都是非常具體、可以用行政紀錄回答的問題。

 

為什麼監護人同意會變成關鍵?

 

這起案件另一個值得追查的核心,是台北市政府為什麼如此強調「8月中取得監護人安置同意」。

 

這可能代表,北市當時採取的是一般性、合作式的安置安排,希望透過監護人同意完成。

 

如果是這樣,程序本身未必有問題。

 

但前提是:

 

孩子當時仍處於可以等待的安全狀態。

 

如果風險已經高到不能再等,那麼監護人是否同意就不應成為決定孩子能不能先離開的關鍵。

 

所以北市府現在最需要公開的,不只是「何時拿到同意書」。

 

而是當時的風險判斷。

 

到底是哪一份評估認為孩子可以等?

 

誰核定?

 

有沒有督導覆核?

 

是否討論過緊急安置?

 

「不想進機構」不能成為等待的理由

 

北市府曾強調,女童也曾表示不願進入安置機構。

 

但家外安置從來不只有機構一種形式。

 

法律本身就包括寄養、適當親屬、第三人或其他安置方式。

 

如果孩子不願進大型機構,政府應該做的是尋找其他安全選項,而不是把「不想進機構」直接理解成「可以繼續留在原家庭」。

 

真正以孩子為中心的制度,應該問:

 

她不想去哪裡?

 

她願意去哪裡?

 

她信任誰?

 

有沒有可以暫時照顧她的人?

 

這些才是安置決策真正該處理的問題。

 

這不是一句「程序已啟動」可以帶過

 

北市府現在的說法是,7月底重新研議,8月中取得同意,之後進入程序。

 

但對一個已經反覆表達不願回家、後來又出現自傷的10歲孩子而言,「程序」這兩個字太抽象。

 

真正重要的是:

 

她究竟哪一天離開原家庭?

 

哪一天進入安全住所?

 

哪一天開始實際受到24小時保護?

 

這些才是孩子真正感受到的安全。

 

行政上「開始研議」和孩子實際離開危險環境,可能差很多天。

 

這段差距,就是制度必須接受檢驗的地方。

 

北市府應公布7月底到8月26日完整決策時間序

 

這一篇真正需要政府回答的,其實不複雜。

 

只要公布去識別化後的時間序:

 

7月底哪一天發現狀況改變?

 

哪一天重新評估?

 

哪一天決定研議安置?

 

哪一天第一次聯絡監護人?

 

哪一天取得同意?

 

8月13日自傷後做了什麼?

 

哪一天實際進入安置?

 

哪一天決定啟動司法保護?

 

只要把這些日期排出來,外界就能判斷這段時間的處置是否足夠快速。

 

中央也要查清楚「一般安置」與「緊急安置」界線

 

這件事不只是北市府的問題。

 

衛福部作為中央主管機關,也應重新檢視現行兒保指引是否清楚界定:

 

孩子反覆拒絕返家、主要照顧環境出現重大風險、同家庭其他未成年人也出現安全問題,再加上自傷時,什麼情況應從一般安置直接升級為緊急保護?

 

如果第一線面對這類個案,仍然必須靠非常高度主觀判斷決定「要不要先等監護人同意」,中央就有責任把標準說得更清楚。

 

否則不同縣市、不同督導、不同社工,可能做出完全不同決定。

 

孩子的安全,不應該卡在大人的同意書上

 

這起案件現在最需要避免的,是把所有問題簡化成「媽媽不同意」。

 

監護人當然有權利,也有程序上的角色。

 

但兒少保護制度之所以存在,就是因為當孩子的安全與監護人的決定發生衝突時,國家必須有能力介入。

 

如果風險尚未到緊急程度,等待同意可以理解。

 

但如果風險已經不能再等,法律本來就提供先保護孩子的工具。

 

所以北市府現在必須說清楚:

 

7月底到8月中,這個孩子究竟是「可以等」,還是「其實不該等」?

 

如果答案是前者,就公布當時的評估依據。

 

如果答案是後者,就必須承認程序出了問題。

 

一個10歲女孩的安全,不應該在風險已經升高之後,還被卡在一張大人的同意書上。



延伸閱讀
最新新聞
延伸閱讀
最新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