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現職檢察官涉嫌施用安非他命,遭警方查獲後,竟然繼續在檢察署辦案超過半年,直到10月才被承辦檢察官發現真實身分!台北地檢署劉姓檢察官今年2月27日在新北市蘆洲遭警方盤查,背包內被查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的袋子,尿液檢驗也呈陽性反應。然而,警方直到8月21日才將案件函送新北地檢署,承辦主任檢察官更在10月1日核閱卷證時,才發現被告竟是同行。案件曝光後引發外界質疑,新北地檢署今(15)日晚間公布完整偵查時間軸,強調絕無包庇或刻意拖延,也不會因被告具有檢察官身分而給予差別待遇。
2月27日遭警盤查驗出毒品 竟然繼續當檢察官辦案
根據新北地檢署說明,劉姓檢察官今年2月27日下午1時27分,在新北市蘆洲區遭警方盤查。
當時警方因同行友人疑似使用電子煙而上前查察,意外在劉姓檢察官隨身背包內,查獲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的袋子。
警方依法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劉姓檢察官事後坦承曾施用第二級毒品。
但令人關注的是,劉姓檢察官遭查獲後,並未立即被所屬的台北地檢署發現涉毒情事,也沒有立即停止執行檢察官職務。
從2月底遭警方查獲,到10月初身分曝光,期間長達7個多月,劉姓檢察官仍以現職檢察官身分辦理案件。
據媒體報導,他在這段期間曾參與重大刑事案件偵辦,包括富邦喋血案及台版地面師案相關案件。
警方8月21日才函送 從查獲到移送將近半年
新北地檢署15日晚間公布的時間軸顯示,劉姓檢察官2月27日遭查獲後,蘆洲警分局直到8月21日才將相關卷證函送新北地檢署。
換言之,從警方查獲涉嫌施用毒品,到案件正式函送檢方,已經相隔將近半年。
新北地檢署於8月27日收案,9月4日正式分案,由承辦主任檢察官交辦檢察事務官進行相關偵查工作。
不過,這段期間承辦單位仍未發現,案件中的劉姓被告其實就是台北地檢署的現職檢察官。
《鏡報》引述知情人士說法指出,警方處理一般毒品案件時,未必會特別調查被告職業,如果當事人沒有主動表明身分,承辦員警可能無從得知其為檢察官。
此外,毒品案件需要等待尿液及扣案物鑑驗結果,近期毒品案件量增加,也可能拉長相關作業時間。
但這些說明仍無法完全回答,為何一名現職檢察官涉嫌施用毒品,相關案件歷經數月才進入檢察機關偵查程序。
10月1日承辦主任檢察官核卷 才發現被告竟是同行
案件出現關鍵轉折,是10月1日。
新北地檢署表示,承辦主任檢察官當天核閱檢察事務官送閱的案件卷證時,才發現劉姓被告具有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身分。
承辦主任檢察官隨即向新北地檢署檢察長郭永發報告,郭永發再向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張斗輝口頭報告。
10月2日,新北地檢署正式發文通報高檢署,並於同日下午第一次傳喚劉姓檢察官到庭接受訊問。
10月5日,新北地檢署第二度傳喚劉姓檢察官,當庭諭知將給予緩起訴處分,並轉介醫療機構進行戒癮治療評估。
10月13日,承辦主任檢察官收到醫療機構的評估回覆後,依法偵結案件,作成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
新北檢強調絕無包庇 公布偵辦時間軸澄清
面對外界質疑案件是否受到拖延,或因被告具有檢察官身分而獲得特殊待遇,新北地檢署15日公開說明偵查程序。
新北檢強調,對於檢察官涉嫌違法案件,一律秉持毋枉毋縱、依法偵辦的立場,絕不因被告身分而有差別待遇。
新北檢指出,從8月27日收案、9月4日分案,到10月1日發現被告身分,承辦人員均依相關程序處理。
發現劉姓檢察官身分後,也立即向上級機關通報,並迅速傳喚被告、進行戒癮治療評估及完成偵查。
新北檢表示,相關刑事偵查及行政通報程序均依規定辦理,絕無包庇或刻意拖延情事。
北檢10月才啟動行政調查 劉姓檢察官已請辭
台北地檢署得知所屬檢察官涉毒後,啟動內部行政調查。
北檢表示,接獲高檢署通知後,立即指派主任檢察官進行調查,並於10月13日召開職務評定審議會。
審議會認定,劉姓檢察官行為不檢,損害檢察官職位尊嚴及人民對司法的信任,違失情節重大,因此函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劉姓檢察官也已主動提出辭呈,北檢將相關人事文件送交高檢署,轉請法務部辦理。
在辭職程序完成之前,劉姓檢察官已請假,暫停執行檢察官業務。
刑事部分,新北檢考量劉姓檢察官坦承犯行、沒有毒品前科,並願意接受戒癮治療,給予1年6個月緩起訴處分,要求接受戒癮治療及相關監督措施。
涉毒檢察官為何能繼續辦案?司法機關通報機制受到檢驗
這起案件引發的問題,已經不只是劉姓檢察官個人施用毒品的刑事責任。
從2月27日警方查獲,到8月21日函送新北檢,再到10月1日才確認被告具有檢察官身分,整個過程長達7個多月。
這段期間,劉姓檢察官仍持續執行檢察官職務。
外界關注的問題包括,警方在查獲涉嫌施用毒品者時,是否有必要確認其特殊公職身分?毒品鑑驗與移送程序為何耗時數月?檢察機關有沒有更及時的通報及風險管理機制?
此外,劉姓檢察官在涉毒遭查獲後繼續承辦的案件,是否需要進行內部檢視,也值得主管機關說明。
新北地檢署已公開否認包庇及刻意拖延,但從查獲到通報之間的時間落差,仍有待警方、檢察機關及主管機關進一步交代。
對司法機關而言,除了依法處理個別檢察官違失,更重要的是檢視現行通報制度,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