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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書|行政權之擴大是扭曲憲法與兩公約

2021.04.22
13:37pm
/ 李商

台灣嚴重的問題「司法權怠惰,行政權擴大,而立法權卻妥協於行政權」,一部爭議大的《納保法》,就像是一隻披著羊皮的狼,如何保護納稅者?

 

行政院第3747次會議15日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筆者提出其中兩處嚴重之瑕疵:一、錯誤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或「無期限」修正一律為10年,(修正條文第28條)修正後比原本落後。二、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 (修正條文第39條),有修跟沒修一樣,仍是站在官僚本位主義。

 



台灣嚴重的問題:立法權妥協於行政權

 

有三十幾年實務經驗的前國稅局稽核黃坤光也提出這次修法的看法:「調降暫緩執行繳稅比例為三分之一,卻無最高金額限制,如簡永松案追稅7千多萬等巨額非法課稅不具意義。統一申請退稅期間政府機關錯誤怎能由無期限改為十年,且非法課稅之判決實體數額就是虛無之實體錯誤,怎可不得申請退還.,乍看是修法從寬,實質確是從嚴了。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原本立法的用意是補足賦稅人權的保障,結果卻不可能保護納稅者。我們看見的是台灣嚴重的問題「司法權怠惰,行政權擴大,而立法權卻妥協於行政權」,一部爭議大的《納保法》,就像是一隻披著羊皮的狼,如何保護納稅者?即使修法仍嫌不到位,根本無視賦稅人權的存在!

 

為什麼會有《納保法》?前台大法律系教授葛克昌說:「最重要關鍵就是希望法官至少能夠守住人權的底線。稅法複雜性很多,技術性的也不少,以目前台灣執法者不見得能夠都很精通,但守住納稅者的人權非常的重要!《納保法》就是賦稅人權的憲法,為了落實憲法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基本權的保護,所以通過特別制定本法。

 

台灣稅災戶很多,往往在納稅訴訟案件中,絕大多數是稽徵機關、納稅者在「實質課稅原則」、「推計課稅」與「有罪推定」上有所爭執。

 

「實質課稅原則」爭執點如下

 

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黃士洲說:「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卻屢被稅捐稽徵機關與法院放大適用。稅務爭訟有90%的爭議都是來自實質課稅原則濫用爭議。」

 

前台大法學教授陳志龍說:只有「租稅證據法」,才是人權保障的行政法院?直言「沒有租稅證據法,稅捐稽徵法就會流於被機關所濫用」。實質課稅原則原是針對鑽法律漏洞來逃稅而設的,現代民主國家大都奉行租稅法定主義,即依法明示才能課稅,實質課稅是清教徒革命所建立的制度。

 

然而進入20世紀以後,經濟活動變化迅速複雜萬分,遠非簡單的法條能完整明示,這就讓有心逃稅者能規避現有法條。有鑑於此,將實質課稅列入法條,徵稅官員即可以超越法條字面上的限制,捕獲原本逃逸的稅款。台灣在威權時代建立的稽徵制度也傳承這種方式,如今民意覺醒雖免強定訂了《納保法》但仍是漏洞百出,無法大刀闊斧的修正到貼近人民的心坎。

 

「推計課稅」爭執點如下

 

推計課稅是指稽徵機關在為課稅處分之際,不根據直接資料,而使用各種的間接資料,認定課稅要件事實的方法,即稱為推計課稅。在稽徵機關無法取得直接課稅資料的情形,如因此便放棄課稅,則與誠實保存課稅資料並據實報繳稅款的納稅人比較,也不符合公平負擔的原則,故有承認推計課稅的必要。但稽徵機關往往矯枉過正,甚至拿雞毛當令箭,稽徵機關說了算!反正納稅者要訴願手續繁雜,更何況人民勝訴率不到6%。要徹底改善官壓民的情況只有縮小行政權,落實憲法與兩公約的精神。

 

「有罪推定」爭執點如下

 

所謂「無罪推定」乃為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事實認定與証據評價的基本原則,目的在於導正有罪預斷的觀念,檢察官負証明被告確有犯罪事實存在的舉証責任,具有避免受不當追訴的重要功能,為保障被告人權提供基礎。同理適用於稅法!

 

在確定判決以前不能夠強制執行,更不能拍賣人民財產及限制出境。人民強烈要求修改,在沒有確定判決以前,都推定無罪的,等確定判決後始可以執行,但目前執行單位都違反憲法與兩公約給人民的保障。

 

這次《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修正之前情形並無二致,亦違反行政機關對於人民負擔處分「有疑唯利於人民」之原則,如此並未在修法後真正落實大法官解釋保障人民權利意旨,仍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有待全民一起來努力!

 

 

圖片來源:行政院新聞發布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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