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放.新聞 / 政治
放.新聞
政治

立院今審「跟騷法」!犯罪要件是否限於「性相關行為」朝野無共識 保留送協商

2021.05.03
17:44pm
/ 放言編輯部 吳栢妤

徐國勇表示,跟蹤騷擾概念廣泛、成因各異,若未聚焦於性相關行為,適用範圍恐擴及媒體跟拍、網路酸民、鄰里檢舉等。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3)日排審「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朝野立委共提出逾20個法案版本,為提升會議效率,上午先休息進行整合,濃縮成行政院、國民黨、民眾黨以及時代力量共4版本展開協商。在犯罪行為定義方面,內政部贊成將構成要件限縮於「性或性別相關行為」,但國民黨團表達反對,最終召委林思銘宣告,該條保留送朝野協商。

 



恐怖跟蹤、騷擾事件頻傳,朝野立委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法」多年,今年4月屏東萬丹又發生假車禍真擄人命案,曾姓女子長期遭通訊行客戶黃姓凶嫌跟蹤、騷擾,雖兩度到警局報案,但礙於法令無法聲請保護令,遺憾案件相繼發生,突顯「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迫切性。

 

行政院22日通過政院版「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4月30日交付委員會審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排審,內政部長徐國勇、警政署長陳家欽列席與朝野立委進行協商。

 

內政部、綠委立委支持「限縮於性相關行為」

 

討論該案第一個「深水區」,即「跟蹤騷擾行為定義」,朝野就為了要不要限縮在「性或性別相關」行為產生分歧。徐國勇表示,內政部贊成林昶佐、周春米等提案在行為定義明示「與性或性別相關」的構成要件,因跟蹤騷擾概念廣泛、成因各異,若未聚焦,適用範圍恐擴及媒體跟拍、網路酸民、鄰里檢舉等;考量警力量能及立法初衷,希望能將處理量能投入在是類發生率最高、危險性最高、恐懼性高及傷害性高之案件。

 

內政部強調,非涉性別暴力的人際衝突,應視情節輕重,回歸適用的現行各刑事、行政及民事法令處理,包括撥打無聲電話、像獨居老人索取財物、強迫推銷、被害人遭陌生行為人跟蹤使其心生恐懼、洽公民眾騷擾公務員波及其餘同事、因課業競爭遭同學跟蹤騷擾等,都有相關判例,依循刑事、行政或民事予以裁罰。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表示,許多民進黨立委其實也不希望將定義限縮在「性與性別相關」行為,但現實面警政系統有其限制,加上跟蹤騷擾案件不像家暴案有特定偵查對象,有時候要先將嫌犯找出來、破案才能進一步處理,這對警力負擔是相當沈重的,所以尊重行政院提出的版本。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同樣認為應考量第一線警員執法的情況,她坦言,修法難一步到位,但可以先就最容易判斷也最迫切需要保護的「性別相關壓迫」做規範,立法給予被害人保護,因此她能理解行政院版本限縮定義範圍的考量。

 

國民黨憂掛一漏萬 反對限縮於性相關行為

 

不過,國民黨立委蔣萬安、吳怡玎均表示,性與性別相關行為確實是最迫切需要保護的,但不是唯一需要保護的範疇,雖能理解警力有限,仍不認同以警力有限為由,在立法階段就放掉其他需要被保護者。政府應盡可能給予人民應有的保護,因此國民黨團不認同行政院版本排除「非性與性別相關」的行為定義。

 

朝野立委爭辯多時仍無法達成共識,最終會議主席、國民黨籍召委林思銘宣布,第三條保留送交朝野協商。

 

 

記者吳栢妤/攝影

 

延伸閱讀
最新新聞
延伸閱讀
最新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