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鄭部長仍然認同人民集會遊行能擁有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言論自由,實在也沒有道理留著限制中國出版共產主義思想書籍入台的規定吧?
一個已經存在25年,針對中國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台灣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的許可辦法,竟突然引起軒然大波,這當中必然也有唯恐天下不亂的政治操作,但是文化部太過冷靜平淡的回應,反倒會讓這起爭議繼續延燒,畢竟許可辦法裡頭確實有內容審查規定,這對於已經習慣自由空氣的台灣人來說,太衝突了。
究竟中國各樣出版品進入台灣,該不該管?要管什麼?管制的目的又是什麼?是為防止統戰思想滲透,還是文化貿易下的保護政策,其實政府正好可以借此機會,好好說明清楚,也可以藉機訂立更符合現狀需求的規定,但是文化部只把自己當成一個無辜受害者,聲明規範已經行之多年,不是突然審查,也沒有要加強審查,請大家放心。太可惜了。
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無違憲解釋
話說源頭,許可辦法的母法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不過其實也不只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也有相同規定,只要是來自這些地區的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都需要經過主管機關許可,才能進入台灣。依此訂立了《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以及《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而關於內容審查的規定就在這裡,像是中國出版品內容若有宣揚共產主義或從事統戰,港澳出版品若有宣揚中共政權或從事統戰,就不予許可進入台灣。
就這一點,很多人大罵違憲,其實可能也不盡然,因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又是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後修正改列為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就像大法官釋字第 618 號,對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部分,大法官認為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為確保台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因此,大法官做出該規定並無違憲的解釋。
當然,這並不是在辯說對中國出版品有政治思想內容限制就是對的,這絕對是違背台灣的民主自由價值,但是我們仍然必須認清一件事情——中國就是敵國,敵國的出版品可以毫無管理機制,無條件通行無阻嗎?在這個必需有條件管制的前提下,我們才能繼續討論,那政府要怎麼管?管什麼?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81年訂立時,第37條的立法說明很清楚,就是為防止中共利用出版品進行統戰,或散播共產思想。然而,隨著台灣民主發展,教育普及,解嚴開放,言論自由確立,多元價值共存於台灣社會已是稀鬆平常的事情,現在沒有台灣人會相信有人看了共產主義就會信了中國,更不信內含統戰訊息的書籍在台灣流通就能統戰多少人。而且,要對付真正在台灣進行推翻政府的人,現行法律有刑法的內亂、外患罪、國家安全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處罰規定,不會輕易放過!
這也就是為什麼,原本很多限制人民主張共產主義的法規都被一一修正,像是國家安全法原有第二條規定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就已經在100年修法刪除。
至於現行集會遊行法仍有規定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這屆立法院也已經有朝野共識要刪除,巧的是該法案正是由現任文化部長鄭麗君還在擔任立委時所提案。假如鄭部長仍然認同人民集會遊行能擁有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言論自由,實在也沒有道理留著限制中國出版共產主義思想書籍入台的規定吧?
再說,在網路時代,政府管得了嗎?難道要把新華網給禁了嗎?許可辦法第四條禁止內容有宣揚共產主義或從事統戰者的規定,不論是在言論自由層次還是防止統戰功能,都真的該刪了。
現在,政府更要認真面對的,是兩岸文化貿易已走向失衡,中國影視、流行歌曲、電影、書籍在台灣的市場地位已不可小覷,這次引起風波的事件,文化部所主辦中小學生優良課外讀物甄選,參選作品中有43冊中國授權出版品,不就是這類警訊嗎?再加上中國吸引台灣人才措施,必然會吸引更多台灣影視文化人才西進。面對這樣的失衡狀態,文化部該如何在強本與保護之間,取得最佳的戰鬥位置,是非常重要的課題。
總結來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於中國各樣出版品的限制規定仍有存在必要,在兩岸敵對情況下,有哪些中國出版品在台流通,從哪來又從哪去,政府掌握這些基本資訊並不過分,但是內容限制及審查就大可不必了。此外,兩岸文化貿易失衡的問題,已經比直接可見的統戰思想進入嚴重太多,政府一定要更積極面對,這也絕對是國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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