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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認定民代收錢「喬事情」即為貪汙 林益世收6300萬元關說恐遭重判 高虹安涉要助理浮報加班費、林姿妙受託協助土地免徵稅獲利都「危險了」!

2023.03.03
11:08am
/ 放言編輯部 吳亦軒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在立委任內,涉向爐渣業者收賄,大法庭裁定民代在議場外關說、請託或施壓,即構成《職務受賄罪》;依照林案一例,同樣涉入弊案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和宜蘭縣長林姿妙,恐怕都危險了。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收受爐渣業者6300萬元賄款,大法庭2日宣示裁定,民代受託在議場外對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機構人員關說、請託或施壓,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職務受賄罪》的「職務上行為」,林益世恐遭重判;而新竹市長高虹安和宜蘭縣長林姿妙,雙雙陷入貪汙疑雲,其要求助理浮報加班費、協助土地免徵稅獲利的行為,依林益世一案的前例來看,恐怕結果將如出一轍。

 



林益世13年前在立委任內,涉嫌向爐渣業者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產生民意代表關說施壓,是否算貪汙的法律爭議。高等法院更一審去年採「法定職權說」,認定非立委職務行為,僅依刑法《假借職務機會恐嚇得利罪》判刑4年10個月;不過,最高法院大法庭2日裁定,民代受託於議場外關說、請託或施壓,是運用職務或身分地位的影響力,如果形式上具有公務活動性質,就是和職務有密切關連,構成《貪汙治罪條例》中公務員《職務受賄罪》的「職務上行為」。

 

林益世案承審庭排定今(3)日評議,預計將撤銷林案更一審判決,發回高院更二審,林益世恐面臨《貪汙治罪條例》刑度7年以上的《職務收賄罪》、或5年以上的《非主管事務圖利罪》審判。

 

大法庭指出,民代在議場內關說、施壓,當然屬於《貪汙治罪條例》的「職務上行為」;若在「議場外」關說、施壓,得具備2條件,一是利用身分地位發揮影響力、和職務密切關連,二是形式上有「公務活動性質」。例如開會前的拜會、要相關人到辦公室說明、出具便條或函件轉交給承辦人、對其他有權限的民代勸誘、請託要求連署,或代為提案質詢等等,無論使否在上班時間或在公務場所,若有對價關係,都屬於《收賄罪》的「職務上行為」。

 

另外,若民意代表行為和職務沒有密切關連,也不具公務活動性質,即須探究是否構成《圖利罪》。大法庭解釋,《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假借職權圖利的規定,有明文處罰的「義務性道德規範」;裁定指出,民代是《利衝法》所稱的公職人員,屬具高度權力、影響力的公務員,所以民代違反《利衝法》,也構成《圖利罪》所稱的「違背法律」。

 

而民眾黨前立委高虹安風光就任新竹市長後,貪污醜聞仍芒刺在背。她涉嫌多項弊案,不但要求助理薪資「以少報多」上繳公積金、利用抵帳手法侵吞助理加班費、詐立委辦公事務費,還涉要求助理浮報加班費,充當年節紅包和平時的績效獎金。去年12月15日,台北地檢署指揮調查局北機站兵分八路,搜索高虹安位在內湖和新竹等住處,高虹安訊後被改列偵字案被告,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以60萬元交保。雖然全案尚由檢調偵辦當中,但依高虹安當時是民代身分,若利用身分地位、在辦公室中要求助理浮報薪資和加班費,就可能和林益世面臨相同處境,依《貪汙治罪條例》遭到判刑。

 

此外,宜蘭縣長林姿妙等15人涉弊案,被依貪汙、偽造文書、財產來源不明和洗錢等4大罪嫌起訴,去年10月底首度召開準備庭;林姿妙開庭時,否認檢方所指4大犯行,強調自己清白,未曾謀取不當利益,隨後在年底的大選中也未受影響、成功連任宜蘭縣長。不過,林姿妙遭起訴的一案中,是協助「曾違法農地農用、且未限期改善」的他人所屬甲地,可免徵土地增值稅約新台幣112萬,藉此換取地主繼續無償提供乙地,作為韓國瑜的宜蘭競選總部使用,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中,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取不正利益罪嫌。藍白兩位縣市首長身陷貪汙疑雲,雖然皆懸而未決,但已可在林益世案中窺見端倪。

 

 

(圖片來源:高虹安、林姿妙臉書、民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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