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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擂台

讀者投書│吹哨人?還是藏鏡人?

2019.09.24
12:34pm
/ 江盈

永豐金大地震,兵荒馬亂、無力澄清。明眼人都看的出來,張晉源在文中沒有指明的「吹哨人」,是在說他自己,事實証明,在這之後的發展,張晉源也確實以這個「身份」,主導事件的發展。

 

2017年 6月18日早上,永豐金控被檢調兵分十三路大舉搜索,時任永豐金控董事長何壽川被帶回約談後遭到收押,震驚了社會。因為旗下子公司永豐金租賃的香港子公司,被檢方認為在沒有擔保的情況下,超貸6千萬美金給三寶集團李俊傑夫妻,他們兩人為STAR CITY的主要股東,該公司又購買上海一棟商業大樓「1788」,檢察官認為何壽川有「利害關係人交易人之嫌」,且為「最終受益人」,因「涉嫌背信」,聲押獲准。 

 



這就是大家熟知的「三寶案」 

 

何壽川經過了59天的覊押期,被以4億台幣的天價交保。金融界私下都在問,永豐金控能不能撐過這次難關?何壽川有到底沒有違背職務,指示屬下違法超貸? 

  

到底是什麼原因,讓永豐金控深陷連串弊案泥淖?是真的內控出問題?還是人事的爭鬥?背後是不是有人為操控?如果有,那目的是龐大的金錢利益?還是政治角力?或是劍指何壽川,要把他扳倒,置之死地,毁掉永豐金? 

 

其實何壽川之前就因為三寶案被約談 也曾坦然親赴金管會說明,但難道何壽川多年在金融界的經驗,完全沒有察覺這個案子將帶給他和永豐金控巨大的影響? 

  

令外界訝異的是,6月18日當天,何壽川人在地檢署,他並不知道,他最信任、積極培養的大將,當時身兼永豐金控發言人、策略長、永豐銀行總經理等七個重要職務的張晉源,下午6點48分,在自己的臉書寫下這樣一段話:「了解你事跡敗露以後的惱羞成怒,也可憐你用那麼多自己都害羞的謊言來掩飾不安,同情你穿著國王的新衣迎著風雨的淒涼,謊言一個一個被拆穿惹得你氣急敗壞,殺了目擊者或許有機會逃過法律的制裁⋯⋯不斷抹黑栽贓吹哨者的確可以模糊真相⋯⋯但是回頭吧,永遠都來得及。上帝一直都在,他還是會給你公平的審判,用你想像不到的方式,送你去該去的地方⋯⋯」 

  

 自詡「吹哨人」劍指何壽川,內情不單純? 

 

永豐金大地震,兵荒馬亂、無力澄清。明眼人都看的出來,張晉源在文中沒有指明的「吹哨人」,是在說他自己,事實証明,在這之後的發展,張晉源也確實以這個「身份」,主導事件的發展。 

  

這是「吹哨人」三個字,第一次躍入眾人的視線。 

 

如果「吹哨人」是「三寶案」中的一個關鍵「角色」,那張晉源可以說是很成功的為自己貼上了一個「具有保護作用的標籤」,接下來的臉書發言,持續進行著他的「塑造工作」:在他的隊伍,都是「認真工作,努力付出,對公司真正有貢獻的同事」,而公司裡不是站在他同一邊的同仁,都是「目光如豆,手段低劣的家奴」。 

 

張晉源是算準了,在這個風頭浪尖上,永豐金控內部兵荒馬亂,無暇他顧,何家無力對外發言澄清時,他以金控前發言人身份,擁有絕佳媒體人脈和關係,自備麥克風,站上了發言台,不停接受專訪,開始一幕一幕事先編排好的「大戲」。 所有的「角色編派」、「議題設定」,都按照他的劇本走,至於有沒有其他金控人員的內應,有沒有來自金管部門、檢調單位的外援,值得推敲,但總有一天,這場大戲都會被攤在陽光下,一一被檢視。 

  

吹哨人?還是污點証人? 

 

張晉源以為自己「撿到槍」,但有可能是「撿到未爆彈」。大家都以為整個永豐金控的重頭戲是「三寶案」,但可能真的放錯焦點了。 

 

時間回到更早,三寶案爆發的半年前,2016年11月21日,當時的行政院長林全收到了一封檢舉信,內容是關於「三寶案」,寄件人就是永豐銀總經理張晉源。 

 

現在拼拼湊湊回想起來,有可能張晉源當時在檢舉信中,就己經以「吹哨人」身份自居,至於當時有沒有提出任何條件交換?免責保護?我們現在還不得而知。 

  

張晉源是吹哨人嗎?這點,似乎還有爭議。不過,這麼高調地把自已身分曝光的「吹哨者」,前所未見,所圖為何,不免引人暇想。 

  

借款人本利還清,永豐租賃何罪之有? 

  

但是,關於三寶案,如果你去看檢察官的起訴書,你會發現從頭到尾,都沒有用到「關係人交易」這條法,因為,很簡單: 

 

第一, 何壽川的DB公司是 STAR CITY的小股東,李俊傑夫妻的Giant Crystal公司是大股東,STAR CITY和美林及魏家投資成立了LM公司,這家LM公司透過兩層子公司持有上海1788國際金融大樓百分之百股份。STAR CITY借錢就是為了購買美林持股。 

 

永豐金租賃是借錢給李俊傑所有的三寶集團,他提出的擔保是Giant Crystal所持有的STAR CITY股權以及三寶大樓等擔保品。 

 

舉個例子來說好了,我個人投資了A公司,A公司又跟其他股東合作成立了一家B公司,持有一棟值錢的大樓,他們之間有人要退出B公司,於是A公司的大股東,用自己的公司名義去借錢,再轉借給A公司,用來收購股權,這算什麼「關係人交易」呢? 

 

第二, 1788國際金融大樓的市值,查的到,100%屬於LM公司,三寶集團李俊傑是LM公司大股東,李俊傑向永豐金租賃借錢,用一個值錢大樓的股權作擔保品,永豐金租賃根本沒有什麼風險。 

 

第三, 永豐金租賃借款給李俊傑三寶集團,永豐金租賃累積獲利超過十九億,只是因為李俊傑是STAR CITY股東,試問,永豐金租賃借錢給和何壽川同為一家公司股東的人,還有利息收入,何罪之有? 

  

最後,檢察官只好以「不管誰賺錢,只要Star City賺錢,何壽川就會受益」的論點,控告他「背信」「違背職務」。逼得李俊傑為了擔心拖累何壽川,只好提前在2018年底之前把借款本利還;,當然,永豐金租賃不但沒有任何損失,而且還有賺,而且是超過市場行情的高利潤,這過程,根本沒有法律中「關係人交易」,「圖利他人」,「掏空公司」的証據。 

 

雖然,這個案子還沒有定讞,但是據接近何壽川的人士表示,他被自己一路培養,重用的大將檢舉,嘴上雖然不說,但內心非常痛苦,「他為了捍衛自己的清譽,絕對會對抗到底,不讓努力了一生的成果,白白被忘恩負義的人誣陷而毁了。」 

  

張晉源,不是吹哨人?也不是污點証人?一切所為何來? 

  

我們先了解一下什麼是「污點証人」。污點證人又稱為「皇冠證人」(Kronzeuge),其實就是「同為共犯之證人」;例如,檢察官為了追訴組織犯罪,以特定的利益(某些司法的豁免,如不起訴)與共犯之一進行「交易」,誘使其出面作證其他共犯之犯罪,這是稱其為「窩裡反」的道理所在。 

 

「證人保護法」自去年二月實施以來,檢察官在偵辦組織犯罪、洗錢犯罪、槍砲案件及貪污等「證人保護法」所明定的重大犯罪案件時,都會適時考慮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透過「證人保護法」的「污點證人制度」,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一般來說,污點證人是指「同一個案件」的共同被告。像張晉源這樣自已涉犯甲案,卻供述乙案的事証內容,在我國法制並不適用污點證人的規定。 

  

 好了,問題來了,既然「三寶案」,張晉源不是直接業務相關人員,也不符合污點証人的條件,他的角色是什麼?熟悉內情的人判斷,他不是吹哨人,而是拿「三寶案」當成和檢方交換的條件。 

  

但交換什麼呢? 

  

難道張晉源也有案件纏身?精心搜集所有與其不直接相關的三寶案相關資料,再提出檢舉,所為何來?他有必要和檢方達成私下協議,以檢舉或出面作証,來交換所謂的「特定利益」,即不起訴或緩刑等「司法豁免」嗎? 

  

聲東擊西,鼎興案轉移焦點  

 

暮然回首,方知「FENB遠東國民銀行案」才是重頭戲。很多人以為,張晉源真正開始「惹禍上身」,是鼎興牙材案。 

 

這是2016年7月爆發的詐貸案,因為鼎興牙材連續跳票,檢調發現鼎興自2013到2016年 7 月為止,利用旗下宗哲等八家公司和十多家醫療院所製造不實交易合約,並且附上假發票,診所及醫師開立的支票,向永豐,華南等十三家銀行和六家融資公司,共詐貸了31億元,鼎興負責人,何宗英被收押。 

 

永豐銀是十三家銀行之一,當時張晉源應訊時表示,永豐和鼎興往來十多年,直到跳票,才知道何宗英和永豐金控董事何宗達有姻親關係,訊後,張晉源被以300萬元交保候傳,其他7人分別以80萬到200萬(何宗達)交保。 

 

嚴格來說,這個貸款案在前任總經理江威娜任內,就己經存在,張晉源接任後只是延續前案辦理,完全是因為接任總經理職位後,「在其位,負其責」。 

 

何壽川的左右手 

  

在此之前,張晉源自進入永豐金,在許多人的心目中,他是一個有遠見,有謀略,想要大展身手的人。而在永豐金的每一次人事動盪中,他一步一步取得何壽川的信任,成為他的左右手,不但逐步往上爬,往權力核心靠攏,還在集團內破天荒的同時身兼七職,很多人都以「情同父子」來形容張晉源和何壽川的關係。 

 

當然,為了要鞏固他在集團內的地位,董事會在2009年因為金融海嘯過後,集團策略布局調整,傾向出售美國子行「FENB遠東國民銀行案」,就成了他極欲建立戰功的最佳專案。 

  

後來的發展証實了,在這個「FENB遠東國民銀行專案小組」中擔任關鍵主導角色的張晉源,2016年本來精心布局了一場天衣無縫,高達美金3.4億的交易案,他很有可能因此「名利雙收」 (根據永豐公開財報,他曾經在之前出售大陸華一銀行的專案中,拿到了接近3000萬的年薪,並達成當年業績目標)。 

 

張晉源的決定 

 

而在進行遠東國民銀行交易案時,他己經完全取得了何壽川的信任,在永豐金控裡己經沒有人敢反對他任何事,所以他開始一手遮天,一手主導這場交易,只是沒想到,在交易過程中,雖然何壽川給他完全的信任,但金管會開始不停收到檢舉函。 

 

其中2016年10月28日,經由金管會轉來「交易有賤賣之嫌」的這封檢舉信,張晉源看到檢舉中提到的交易不合理處,打中了他的要害。 

 

而幾乎同時發生的鼎興案,只是他藉題發揮的機會。 

 

據內部人員表示,鼎興案爆發時,張晉源雖然在董事會發過幾次飆,但是當時公司的立場還是支持他的。因為公司始終都是支持在這個案子裡永豐銀和張晉源都是被連累的受害者,沒有人應該因此受到刑事追訴的。 

 

後來公司在2017年11月25日的董事會中,為了配合金管會的調查,暫時卸除了張晉源所有重要職務,專任資深副總,這應該也是張晉源決定放手一搏的重要關鍵。 

 

2017年11月29日, 張晉源因鼎興牙材開庭,他居然在偵訊筆錄中,清楚的向檢察官檢舉三寶案(那正是他向行政院長辦公室寄出三寶案檢舉信的一星期後、被免職的四天後),這個動作,匪夷所思,法界人士判斷,他目的是在「自保」,他怕的是什麼? 

  

三寶案是護身符?他怕的是什麼? 

  

根據法界人士事後評估,鼎興案雖然看似交保金額很高,但是結果很可能「罪不上身」。真正會讓他惹上麻煩的,他自己心知肚明,是「FENB 遠東國民銀行賤賣案」。 

 

按時間序來說,「FENB」的出售案限定一年內完成交易,到了2017年6月己經箭在弦上, 為了保護自己和隊伍裡其他己經洗了頭脫不了身的人,張晉源能做的只有二件事 ,第一,讓他精心策劃的FENB的出售案,儘快結案,以免夜長夢多。第二,他必須找到一個護身符,以確保一旦「東窗事發」,還可以全身而退。 

 

這個護身符是一個人嗎?還是一件事? 

  

至少,現在回頭來看,他從進入永豐金控開始,就開始布局,收集集團各種「資料」,拉攏部屬成為黨羽,所以,他當時發現,有人向金管會檢舉遠東國民銀行賤賣弊案時,他就毫不遲疑地,在2016年11月寄出「三寶案」的檢舉信給行政院長林全,11月24日晚上,董事召開前一夜,拼了命進入公司系統大量印製資料,11月29日鼎興案訊訊時又提出檢舉,直到隔年,2017年爆發的「三寶案」就是他自認為「撿到的槍」,只要可以成功的變成吹哨人,扳倒何壽川,轉移社會和媒體的焦點,來交換自己可能面臨的司法處份,那他,就有可能從「FENB銀行賤賣案」中全身而退。 

  

大戲登場,張晉源真正害怕的未爆彈是「FENB遠東國民銀行賤賣案」 

 

2009年在金融海嘯後,永豐銀的美國子行- FENB 遠東國民銀行,經過資產重整後,回歸正常營運。 

 

2015年董事會認為「FENB難與母行業務聯結或共同發展」,經評估後決定出售FENB,由張晉源擔任專案小組召集人,2015年11月委託外商摩根史坦利為本案顧問,在市場上尋找買家。 

 

這個案子,一開始就被張晉源設計得相當「保密」,包括是在香港和澳洲的摩根史坦利公司簽約,專案小組不使用公司電子信箱互相聯繫,甚至不合規定的讓核心工作小組成員帶自己的私人電腦來上班…,但以張晉源當時在公司的權勢,也沒什麼人敢說話。 

 

這些「保密」和刻意的隱匿,似乎的確有其不可告人的秘密。最近,永豐銀在對比專案小組的簡報內容和日期時就找到一些証據:例如買家國泰銀行在送出第三次出價文件之前,專案小組內部郵件中的簡報文件,己經載明國泰銀行的出價金額。要說是沒有內神通外鬼,也不會有人相信。 

  

賣不賣FENB,才是何壽川真正被覊押的原因? 

  

在整個遠東銀行交易案的過程中,2016年7月8日董事會通過交易案並公告,8月向金管會聲請核准,10月28日檢舉函經由金管會轉到永豐金控,永豐在2017年3月17日及4月28日兩次回函時,都還在說交易的合法性,希望金管會核准。但這當中檢舉不斷,一直到2017年5月26日永豐金第三次回函時,何壽川和某些獨立董事才察覺這個交易案裡的大問題。 

  

情勢似乎在變。根據了解,何壽川當時己經因為有關賤賣FENB的檢舉信太多,似乎有意喊停;而張晉源卻箭在弦上,不能容許這個FENB案告吹,他有可能為了交易案能成功,不惜一切代價嗎?難道真的是因為何壽川有意喊停FENB案,而「被有心人暗下毒手」,埋下因三寶案被覊押的「殺機」? 

這一切如果是真的,現在想來,令人不寒而慄。 

  

FENB資產被隱匿,售價打折扣,差價到底進了誰的口袋? 

  

顯然,永豐銀,或是永豐金控內部有人發現了問題,但看不下去有一幫人「居心叵測」,「貍貓換太子」,在FENB的資產負債表上動手腳,隱藏了極關鍵的DTA ALLOWANCE 「遞延所得稅資產備抵」。這一筆總共有8000多萬美金的DTA,其中有5700多萬美金「不知何故」,在向董事會報告的資料中被遺漏了;而這個金額在工作小組內部簡報都有,但「很神奇的」,送到董事會報告的資料,卻沒有這一項。 

 

這5700多萬美金DTA一旦沒有列入財務報表,顯然就左右了市場上,以及董事會認知的「銀行合理售價」(淨資產的1.2-1.3倍),若果真如此,那FENB遠東國民銀行的合理售價,應該遠遠高於3.4億美金才對。 

 

這中間的差價是一筆不小的金額,那到底是國泰銀行賺進了口袋,還是有人平分了這杯羮?非常令人好奇。 

  

什麼是DTA ALLOWANCE 「遞延所得稅資產備抵」,簡單來說,就是一個公司的年度虧損具有「抵稅權」,可以拿來備抵其他年度營餘的所得稅。 

  

再精確的說,FENB 遠東國民銀行的DTA「遞延所得稅資產備抵」,是可以立刻協助國泰銀行節省八千多萬美金的所得稅捐,這些可以讓買家立即獲得的利益,當然應該列入FENB遠東國民銀行的資產表裡,並進一步墊高符合市場行情的合理售價。若是少列了這五千多萬美金DTA,等於買家立刻多賺了5000多萬美金。 

 

董事會被蒙在鼓裡 

  

根據永豐金董事會2017年6月22日董事會的會議紀錄顯示(當時何壽川己遭收押),會議第七案是討論「金管會來函要求針對FANB陳情內容提報調查報告」。 

 

某獨立董事在會中發言表示:「2016年7月8當天工作團隊針對DTA課題之討論,並未充份揭露,亦即,DTA計入合約建議價格之詳細推算過程,並未出現在呈報給董事會的討論或口頭報告裡…」。 

 

另一位獨立董事也表示:「2016年7月8董事會就價格合理性,重點是放在市場法的評估,並沒有討論DTA,是今年二月才有在董事會討論。」 

 

這明顯証明,前一年的董事會中並沒有收到工作小組有關DTA的充份訊息,因此只能根據當時的外部環境來討論市場上合理的售價,是一直到陸續有人檢舉,董事會在2017年初才開始注意,並討論這個問題。 

  

永豐銀在2017年7月8日對外宣布(當時何壽川還在覊押期),金管會核准FENB賣給了美國西岸最大銀行-國泰銀行,成交價格是3.4億美金,大約114億台幣。 

  

同時,美國國泰銀行的控股公司—國泰萬通金控公司也同步宣佈了收購案。 

  

其實在金管會核准之時,永豐銀內部曾經出現質疑的聲音,包括董事長何壽川在被羈押之前也說過考慮保留不賣,董事會為何急著在此時拍板定案?金管會為何會在董事長被覊押期間,核准出售?這一切的一切,都是疑點。 

  

後來有人刻意放出消息說,因為若無法在一年內完成交易,永豐金可能面臨「上百億」的天價賠償金,董事們才急於在2017年7月8日前拍板定案,但這中間疑點重重,因為若是交易中有任何不法情事,導致無法完成交易,誰要賠償可能都還說不一定,再說賠多賠少,也還有爭議,這是假設性的議題,有可能只是逼著董事們做決定的心理戰而己。 

  

破天荒!永豐租賃狀告摩根史坦利 摩根多年專業被打臉 

  

果不其然,根據熟悉內情的永豐金控高層透露,在經過了二年多的內部調查,資料收集,過程相當曲折,發現了許多疑點。 

 

據了解,永豐銀為了追查「是否賤賣FENB」,啟動內部調查,居然發現在交易過程中,永豐銀小組成員和摩根史坦利之間,竟然以私人的Yahoo電子郵件信箱「傳遞,討論投標事宜」,而不是受到較高度保密管理的公司電子郵件信箱,完全不符常理,也違反公司之間正規往來的原則,讓人不得不懷疑,這過程是否真的有不可告人的秘密,必須「繞道而行」。 

  

張晉源事後曾經表示,是因為發現內部信箱不安全,為了要保密,才要求小組成員以私人信箱和私人電腦來聯繫。但是任何一位正派,專業的經理人都知道,真正的方法應該是改善公司資安保全,而不是私下作為,再退一萬步,就算要用私人信箱處理專案,也應該要事先報請公司核准,研討如何監督。若這不是一手遮天,什麼才是一手遮天?說沒有其他動機,任誰也不信。 

  

後來,永豐銀因為要求專案小組成員提供「FENB案」的私人郵件被拒,轉而要求外部顧問提供資料,其中也包括專業財務顧問公司的摩根史坦利,因為「摩根為受託人,有義務提供相關資料」,但是摩根竟然以「交易己結束,永豐銀現為第三人」而拒絕提供。(但同時,要求部分同仁,參與的律師及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郵件,均已提供。) 

  

因此,2018年底,破天荒,永豐租賃把摩根史坦利告上了法庭,並且在2018年12月10日首度開庭。 

  

根據了解,摩根曾向永豐銀提庭外和解,但願意提供的郵件資料是由香港律師審核過的1418封,更詭異的是,在第二次出價和第三次出價中間的關鍵日期3月22日到4月2日,竟然沒有任何一封郵件,永豐銀因此拒絕庭外和解。  

  

FENB案九大疑點大揭秘  

  

永豐銀在經過了兩年左右的追查,發現了「九大疑點」。 

 

疑點一:專案小組提交給董事會的文件,為何DTA「漏列」5千7百22萬元美金? 

  

疑點二:交割後,國泰銀行將DTA迴轉認列收益4985.8萬美金,但永豐銀當初認列的則是900萬美金,兩者居然差了 4090萬美金。 

  

疑點三:國泰銀行在投標書中,對於「認股協議書SPA」,並沒有加註回覆意見(投標書中規定),而是附加一份獨家協議書,己經明顯和投標書規格不符,為何還可以參與投標? 

  

疑點四:投標須知中,竟然要求參與投標者不得對主管機關揭露,這是前所未見的內容。 

  

疑點五:在第二輪第一次出價時,國泰銀行沒有認股協議書,價格只能下調,不能上調;而另一家P 銀行有認股協議書,而且對上調價格沒有意見。但是身為顧問的摩根史坦利卻沒有提出分析意見,即進行第二次出價,這明顯有「護航之嫌」。 

  

疑點六:第二次出價時,國泰銀行其實只在基礎對價和額外對價之間,互相增減,算起來,只比第一次出價,稍微多了19萬美金而己。 

  

疑點七:調查發現,國泰是在 2016年4月5日第三次出價,但是早在4月1日專案小組簡報資料中敍述:「經過協商後第三次出價」及國泰的出價資料,卻沒有P銀行的出價資料,專案小組是如何未卜先知?套招的痕跡太過明顯,卻百密一疏。 

  

疑點八: 前二次積極出價的P銀行,突然在第三次出價中缺席了?但最近永豐內部調查顯示,P銀行在第二次出價後,曾經積極聯絡摩根和永豐銀專案小組,甚至高層還親自回台,以表達高度出價誠意,但都沒有獲得回應,P 銀行內部評估,疑點甚多,「有可能當了一次陪榜」。 

  

疑點九:國泰銀行在得標後,又和永豐銀協商更改了付款條件,改成部份現金,部份股票,這等同於變更了報價條件。 

  

圖利他人?或是利益交換? 

 

誰才是真的受害人,必須追查清楚。 

  

如果,真的可以釐清這些疑點,那「FENB遠東國民銀行案」的內幕勢必將撥雲見日,如果真的如檢舉人和金管會質疑的,FENB 案從頭到尾就是一起精心策劃的賤賣案?那主導這個案件的張晉源勢必很難脫身,而且可能會有損害公司利益及背信的牢獄之災。  

  

轉移焦點?假吹哨人的最後一搏 

  

最後,你還記得「鼎興牙材案」嗎?這起牽涉到十三家銀行的貸款案,到目前為止,己起訴二家銀行和一家租賃公司,,但永豐銀行的張晉源卻一直沒有偵察終結。 

 

2016年10月22日張晉源和前任總經理江威娜因鼎興牙材案被偵訊後交保候傳。 

 

2016年11月21日張晉源以吹哨人之姿,寄了一封信到行政院檢舉「三寶案」。 

 

2016年11月25日張晉源被董事卸除了重要職務,只保留了資深副總職。 

 

2016年11月29日,張晉源第二次出庭應訊鼎興牙材案時,提示「三寶案」的文件,當庭再次提出檢舉。 

  

當仔細整分析了這些蛛絲馬跡,前因後果,張晉源在永豐金一連串案件中的身份,到底是「吹哨人」?還是只是模糊焦點的金融犯罪嫌犯? 

 

我們或許可以大膽假設,張晉源或許很早就知道了,真正攸關他前途命運的,也許不是鼎興牙材案,也許也不是「三寶案」,真正的大戲是真相還沒有浮出水面的「FENB案」。 

 

鼎興案參考資料:

 

1. 97年2月26日鼎興貿易公司向永豐銀行進行貸款申請時,何顏媛美係擔任鼎興貿易公司之負責人,而該筆貸款之核貸書中有註記何顏媛美與何顏雅美為姊妹關係,而何顏雅美則為前台北商銀董事何政廷之妻(自95年11月13日起即無擔任永豐銀行之董監事職務),惟因何政廷於貸款當時已非永豐銀行之董事,故斯時何顏媛美並非永豐銀行之利害關係人,永豐銀行依法自未能將何顏媛美列入利害關係人之系統中建檔。

 

2. 而何宗達為何顏雅美與何政廷之子,故何宗達於100年7月1日擔任永豐銀行之監察人時,何顏雅美之姊妹何顏媛美方成為永豐銀行之利害關係人,而應由何宗達依永豐銀行之利害關係人規定主動申報建檔。詎何宗達竟不顧永豐銀行之法令傳達機制,疏未將三親等血親之何顏媛美主動申報為利害關係人,致相關徵審人員未能察覺,始令永豐銀行於100年7月1日後未能辨認出鼎興集團之負責人為該行之利害關係人。

 

 

圖片來源:永豐金控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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