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2日電)許宣勇參與越南籍男子黎文樂等人擄人勒贖撕票案,一二審遭判刑7年10月。許宣勇不服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黎文樂等4名共犯未提上訴,二審判刑12年4月至13年6月確定。
歷審判決指出,黎文樂不滿武姓男子和女友阮氏藍香聯繫,與女友及武維孫德商議擄人勒贖,由阮氏藍香於民國113年3月誘使武男在雲林見面,許宣勇也共同前往,眾人駕車至斗六火車站接人,武男被推擠上車,載往雲林縣一處工寮。
途中,武男被許宣勇持刀刺、武維孫德出手毆打,接著被囚禁於工寮,黎文樂等人再逼迫武男簽立借據,向武男家人勒索1.5億越南盾(約新台幣18萬元)得逞,但黎文樂仍不願釋放武男。此時,黃仕世得知後加入看顧武男。
黎文樂等人再向武男家人勒贖更多金錢遭拒,將武男押到雲林縣某間汽車旅館,武男想上廁所,卻因站不穩而大喊,被眾人壓制,以毛巾、衛生紙塞嘴,以口罩遮眼,再以膠帶封住眼口鼻,直到隔天上午才發現武男已窒息死亡。
黎文樂等人將武男遺體裝入大行李箱,埋屍於雲林縣某處甘蔗園後,黎文樂支付阮氏藍香新台幣1萬3000元、黃仕世5000元、許宣勇2萬元報酬,並轉帳2000萬越南盾給武維孫德家人。全案在武男父親告知仲介公司後報警偵辦。
一審雲林地方法院宣判,黎文樂、阮氏藍香、武維孫德、黃仕世共同犯擄人勒贖因而致人於死罪,分別判刑13年6月、13年、12年10月、12年4月,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均驅逐出境。許宣勇共同犯擄人勒贖罪,判刑7年10月。
此外,黎文樂、許宣勇又共同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分別判刑4月、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今年3月間駁回上訴;其中,黎文樂、阮氏藍香、武維孫德、黃仕世未再上訴而判刑定讞,僅許宣勇提上訴。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妥適,於5月27日駁回許宣勇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李錫璋)115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