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鄭維真彰化2日電)前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副院長陳堯俐仲介國內9名病患赴中國接受器官移植手術,不法獲利新台幣1466萬元,彰化地院依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處2年刑期,緩刑5年。
陳堯俐仲介國內病患赴中國接受肝腎器官移植遭判刑確定,衛福部長石崇良今天證實已決定廢止陳堯俐醫師證書,為台灣首起因非法仲介器官遭廢證案件。
根據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陳堯俐於民國105年至108年間,藉由在彰化基督教醫院看診機會,得知國內有肝臟或腎臟器官移植需求病患,將生物科技公司負責人黃姓男子、長年從事台灣與中國器官移植服務的林姓女子聯絡方式交付給患者。
肝臟移植總花費新台幣500萬至750萬元不等,腎臟移植約新台幣300萬至350萬元不等,包含病患及陪同家屬前往中國食宿與搭機、肝臟及腎臟購買費用(腎臟供體費約人民幣20萬元、肝臟約人民幣35萬元至40萬元),以及中國醫師報酬、仲介費、聘僱戒護人員與專任護理人員等費用,之後透過洪姓男子地下匯兌。
陳堯俐雖未與病患同行,但在肝臟移植手術進行期間,也會赴中國於手術室內指導,並指示在台灣擔任其助理的謝姓護理師,以每名患者新台幣20萬元報酬,前往中國教導病患術後照護事宜。
此外,林姓女子另自行仲介1名病患,前往中國進行腎臟移植,並介紹患者返台後由陳堯俐看診開立抗排斥藥物。
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調查,陳堯俐不法所得為新台幣1466萬元。多數病患在器官移植後存活僅2、3年,甚至有病患因器官移植失敗不治或回國後一週內過世。
彰化地院表示,陳堯俐於器官移植領域具相當知名度,應深知我國修訂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已採納無償原則,禁止以商業化手段為器官移植,其等為謀私利,仲介急迫等待肝、腎臟移植病患前往中國進行器官移植,並收取高額費用,破壞器官移植應為無償及平等原則。
彰化地院審酌陳堯俐等人因一時失慮犯案,犯後均坦承犯行,且繳回全數犯罪所得,應可認經此刑事追訴程序,當知警惕,無再犯之虞,一審將陳堯俐依共同仲介器官移植,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應執行2年刑期,緩刑5年,並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00萬元,沒收犯罪所得。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不服緩刑部分上訴,二審認原審給予緩刑原因已詳加說明,無不當,因此維持原判。(編輯:李亨山)115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