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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星新稅約明年起適用 國稅局提醒留意3重點

2026.06.05
11:55am
/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呂晏慈台北5日電)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今天表示,台灣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將於明年1月1日起適用,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新約修訂的3大重點,包括調降被動所得上限稅率、修訂常設機構判定門檻,以及提供抵稅優惠3年過渡期,以適時因應調整。


台灣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簽署,該協定於今年2月13日生效,將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


中區國稅局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這次修約主要參考雙邊經貿發展,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修正原協定,提供更合宜減免稅待遇,營造更有利於雙邊經貿投資關係的賦稅環境。


針對主要修訂重點,國稅局說明,首先是調降被動所得上限稅率,新約將股利及權利金的上限稅率一律修正為10%,取代原協定股利及權利金上限稅率達40%及15%規定。另增列利息上限稅率為10%或特定實體取得利息免稅,有助於降低雙邊跨境貿易的稅負成本。


再來,在修訂常設機構判定門檻方面,國稅局表示,新約將工程常設機構的判定門檻,由原先1年內「累計超過6個月或在2年內合計連續達6個月」修訂為「持續超過9個月」。另增列構成服務常設機構期間為任何12個月持續或合計超過183天門檻,若企業經由常設機構從事營業,則歸屬該常設機構的利潤將會被課稅。


第3個重點是,提供抵稅優惠3年過渡期。國稅局說明,原協定在雙重課稅的消除方面,提供間接稅額扣抵及視同已納稅額扣抵,是為了促進雙邊經濟發展提供較優惠稅額扣抵機制,由於台灣與新加坡皆非開發中國家,扣抵機制宜與台灣其他生效租稅協定一致,且企業需合理時間因應新制的調整。


國稅局表示,因此,新約規定,在台灣該等扣抵機制將於新約適用起3個年度後落日,即僅適用於116至11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編輯:蘇志宗)11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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