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3日電)監察委員蔡崇義、陳景峻今天表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長期處理砂石場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效能不彰,截至去年6月底止,列管案件仍高達92家、占用面積達116萬餘平方公尺,相關使用補償金計收機制等未發揮嚇阻效果,應檢討改進。
對於砂石場長期占用國有地,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日前通過蔡崇義、陳景峻調查報告,兩人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為配合國家砂石供應政策及產業管理需求,國產署對於砂石場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長期採取「優先輔導合法化」處理模式,並輔以強化巡查、列管及科技監測等管理措施,但截至114年6月底止,列管案件仍高達92家,占用面積達116萬餘平方公尺。
監委說,列管砂石場中仍有25家尚未提起排除侵害民事訴訟,另有6家逾20年迄未有效排除,部分案件更因延宕處理而罹於刑事追訴時效,顯示國產署對於砂石場違規占用行為,長期欠缺積極有效的遏止及究責作為,未能充分落實國有財產管理責任。
監委表示,國產署若未能建立具體明確且積極有效的遏止及究責機制,易使違規業者產生「先占用、後合法化」的預期心理,衍生「先占先贏」的道德風險。
此外,監委也認為,國產署針對砂石場占用基地部分,長期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作為租金及使用補償金計收標準,但砂石場屬高營利產業,其營運收益遠高於一般土地利用型態,而申報地價本即低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復以固定年息5%計收,所得金額與業者實際營運利益顯不相當,也難以反映國有土地經濟價值及應有收益。
監委說,財政部已允許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供營業使用時,得視使用方式、區位條件、市場行情及稅費支出等因素彈性調整租金標準,國產署措施未能反映土地實際經濟價值及占用獲利情形、不利國有財產權益維護,致使業者占用成本偏低,難以發揮嚇阻效果,已函請財政部督飭國產署檢討改進。(編輯:翟思嘉)115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