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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央行NCD收入 財部鬆綁放寬適用營業稅率2%

2019.12.10
15:21pm
/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吳佳蓉台北10日電)財政部發布解釋令,釐清並鬆綁銀行購買央行定期存單(NCD)產生的利息收入及買賣收益,可適用營業稅率2%,免比照本業收入用5%課稅,和票券業者稅負一致,也避免影響央行公開市場操作政策工具。


財政部9日發布解釋令,明確訂定銀行業購買央行NCD到期所產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因轉讓所產生的買賣收益,性質屬於銀行本業收入以外的「專屬本業銷售額」,依照營業稅法規定,適用營業稅稅率為2%。


在適用時程方面,財政部賦稅署官員向中央社記者表示,由9日解釋令發佈日起生效,銀行業2020年1月15日申報今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即可適用,在9日前尚未核課確定的舊案也可受惠。


賦稅署官員說明,過去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票券及信託投資業,本業收入適用的營業稅稅率一樣是2%,但2014年「財政健全方案」上路,將其中銀行及保險業的本業收入營業稅稅率拉高至5%。


賦稅署官員說,因此,到底哪些業務屬於銀行保險業本業收入、須適用較高的5%稅率,如何明確劃分就顯得相當重要,尤其是有些業務,為銀行保險業及其他金融業都可特許經營的業務,例如短期票券自營業務等。


賦稅署官員表示,為避免出現不同類別的金融業者,經營同業業務、適用稅率卻有高有低的問題,現行針對這類型的業務,都視為銀行保險業的「非本業收入」,給予適用稅率2%;基於同樣理由,考量央行NCD除銀行業可購買,票券業同樣也可以,其收入適用的營業稅稅率,也比照訂為2%。


賦稅署官員坦言,由於對銀行購買央行NCD的收入,過去法令並沒有明確規範適用稅率為2%還是5%,實務上,近年申報2%或5%的銀行都有;但一直也有銀行來詢問這項收入是否屬於本業收入,因此在盤整相關法規研商後,於近日發布解釋令,釐清適用稅率,並採取較寬鬆的角度將其排除於銀行本業收入之外,可適用2%稅率。


賦稅署官員補充,金融業經營由金管會核准的特許業務所產生的收入,其營業稅的課法與一般貨物買賣不同,無法適用進銷項扣抵,比較偏向附加性質,由業者、而非最終消費者負擔。


因此,除租稅公平,從寬認定銀行購買央行NCD收入可適用營業稅稅率2%,也是考量避免因為稅負,而影響金融業者的商業活動或投入購買NCD的意願,避免對央行以發行NCD進行公開市場操作的政策工具效果。(編輯:鄭雪文)10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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