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李卉婷屏東縣8日電)屏東縣枋山鄉民代表會主席洪啓能涉貪遭起訴,涉20萬元賣官部分,法院認為洪啓能從未提及交付賄款,且證述有諸多歧異,因此無罪,但濫用公務車從事私人行程判刑6月。洪啓能表示,研擬上訴。
對於判決,洪啓能透過電話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再與律師討論,研擬是否提起上訴。
判決書指出,洪啓能自民國111年12月25日起,擔任屏東縣枋山鄉民代表會主席,經枋山鄉民代表會配發公務座車,竟使用公務座車從事私人行程,而生油料費用,再由枋山鄉民代表會編列油費預算支應,不法利益新台幣8803元。
屏東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洪啓能假藉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背信罪,但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也繳回不法利益,量處有期徒刑6月。
起訴書提及,洪啓能涉在110年1月清潔隊員甄選作業中,讓未附體檢報告的劉姓男子補件並參與面試,最終錄取,事後並收取劉男親友20萬元作為賄賂部分。法院審理認為,劉男要交付賄款給洪啓能,為劉男親友告知,洪啓能從未對劉男提及。
且劉男親友稱有交付賄款給洪啓能的證述有諸多歧異,就有無交付賄款、交付賄款地點等重要內容,先後明顯不一,難認其所證為可採。因此無罪。全案可上訴。
洪啓能任第17、18屆枋山鄉長,後轉戰鄉民代表當選枋山鄉代主席,今年底將再以無黨籍身分與現任鄉長羅金良角逐枋山鄉長,司法案件是否影響選情,有待後續關注。(編輯:張雅淨)115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