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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的漏網之魚:那些曾包庇馬英九的檢察官們

2018.07.12
00:21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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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問題的癥結點在於這些刻意為馬英九規避的特偵組檢察官,是不是明知馬英九有犯罪事實又不願意起訴他,所以故意限縮案件事實範圍,也因此找不到相關錄音檔以及「天龍八步」手抄稿?

廣電三法,包括廣播電視法、有線電視法、衛星電視法,於2003年12月24日修正公布,明定政府、政黨不得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已有投資者,須在此法修正施行日起2年內改正,2005年12月26日則為法令規定改正之最後期限,因此,國民黨急欲出脫手中的三中(中廣、中視與中影)等黨營事業。在此期間,馬英九等人賤賣黨(國)產的所作所為,終於在10餘年後的昨(10)日遭到北檢起訴。762頁、超過51萬字的起訴書,不應該只是對於馬英九等6名被告犯行的偵查終結,而應該是另一項重大犯行的偵察開端:2014年8月4日針對三中案言之鑿鑿「偵查終結,未發現有涉嫌犯罪之具體事證,已簽報他結」的特偵組檢察官,現在人在哪裡?

 




廢特偵組不代表一筆勾銷 北檢對於特偵組隱藏指控

 

由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修正草案」,特偵組在2017年1月1日起廢除,但組織廢除並不代表當初在組織內違法濫權瀆職的行為就完全消失殆盡、法律責任全部一筆勾銷。北檢在這次三中案起訴甚至為此爭議做了一題QA,「特偵組簽結了,為何又分案偵辦?」,裡面大致是說:1.北檢這次立案並沒有「一事不再理」的問題;2.又有新的人來告發以及3.這次案件還有比較多的犯罪事實因此發現許多新證據等三點理由,因此重啟本案偵查程序。但北檢在這邊隱而未宣的隱藏指控是,特偵組當初「未發現有涉嫌犯罪之具體事證」而簽結案件的原因,其實就是「刻意限縮犯罪事實」,所以才什麼都查不到!

 

2014特偵組切割6大案 疏漏中央黨部大樓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2012年底中投公司控告中影買家莊婉均、羅玉珍的判決書,國民黨在2006年3月出售原中央黨部大樓給長榮集團時,國民黨與長榮公司訂有秘密協定,中投與長榮並簽有協議書,約定將中影旗下的華夏大樓,優先以20億元出售給長榮,據當時週刊報導,張榮發甚至已擬將華夏大樓規劃為飯店。根據2012年台北地院的判決內容所載,其中的利益交換以至於明顯且非常容易勾稽,為什麼特偵組在2014年8月針對三中案的簽結報告中卻隻字未提,原因何在?這個賣給張榮發的舊中央黨部大樓案完全就是舊案,特偵組是完全忘記還是刻意疏漏?這個問題的答案,或許比對特偵組2014年簽結新聞稿第11頁以下「3、不動產鑑定價格查無低估賤賣情事」、「(1)比較銀行同筆不動產過去鑑價資料,查無明顯低估情事」等語(如今看來特別諷刺),就可以得到明顯的答案:特偵組在2014年時洋洋灑灑切割了6大案,目的就是為了將所有案件硬生切割,並且故意疏漏舊中央黨部大樓一案,藉此也切割了個別案件的證據蒐集,以致於無法完整描繪全案輪廓。

 

明知馬犯罪事實不願起訴? 包庇者必須被嚴格檢視

 

依據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後段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按此規定,或許問題的癥結點在於這些刻意為馬英九規避的特偵組檢察官,是不是明知馬英九有犯罪事實又不願意起訴他,所以故意限縮案件事實範圍,也因此找不到相關錄音檔以及「天龍八步」手抄稿?

 

無論如何,起訴馬英九並不該只有本案偵查終結的效果,那些包庇馬英九犯罪的特偵組檢察官有沒有違犯刑法第125條的濫權不追訴罪,也必須被嚴格檢視,甚至不惜耗費冗長的時間成本,也必須要釐清是否有政治力介入。而那個只對黨產條例是否違憲義憤填膺的馬系監察委員,恐怕還在想如何在卸任前幫馬的三中案「平反」吧?
 

 

 

合成示意圖製作-放言視覺設計部蘇佳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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