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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員工認股權憑證」每一張都合情合理合法!國巨陳泰銘遭誤解!友人澄清!

2021.04.30
10:49am
/ 放言編輯部 歐芯萌

林玉芬說,關於大家所容易誤解的疑問,例如董事長為什麼會具有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資格,事實上他若是兼具員工身份,以員工身份來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以目前之實務見解,則完全是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也符合公司依照員工認股權憑證發給流程的董事會決議。

 

關於「員工認股權憑證」是否被企業家便宜行事、投機致富的問題,最近引發關注。了解內情人士出面為被議論的國巨公司董事長陳泰銘打抱不平。相關人士並以張忠謀持有的12餘萬張台積電股票為例,說明陳泰銘多年前申購「員工認股權憑證」的正當與合法性。《放言》專訪知悉內情的業界人士、及律師林玉芬,深入釐清遭到誤解的癥結點。

 



陳泰銘持有「員工認股權憑證」一切合法

 

《放言》深入追蹤,事實上「員工認股權憑證」是合法的制度,很多公司的營運階層都是因為員工認股權證的獎勵制度,所以把公司經營得很好,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台積電創辦人張忠謀。台積電在2003年開始,員工薪酬制度採取分紅配股與員工認股權憑證雙制,那時候身為董事長的張忠謀,就主動放棄當年度700多張的員工分紅配股,而是選擇「員工認股權憑證」。

 

知悉內情的人士透露,陳泰銘被誤以為靠「員工認股權憑證」圖利「他覺得很委屈」;朋友也替他喊冤。

 

陳泰銘友人向《放言》表示,「員工認股權憑證」有合法規範,各上市公司集團都必須遵循法令,才能實施。主要目的,是鼓勵公司經營者專注投入,創造股東最大利潤與企業永續發展基礎。

 

相關人士回憶,民國82年左右,國巨剛上市,每年4億元營業額,獲利大約6千萬;如今,增加3百倍,達到一年1千2百億營收,獲利200億的亮麗成績,領導公司營運團隊的陳泰銘功不可沒。業界人士私下形容為「天才企業家」的陳泰銘,絕非浪得虛名。少數不了解真相人士拿「員工認股權憑證」作文章,不是事實也不公平。

 

陳泰銘不僅創辦國巨,是大股東,也身兼領導成果優越的經營者,因此他的狀況就像張忠謀一樣,是符合資格的「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認購者,合乎證交所的法律規定。

 

國巨被討論的「員工認股權憑證」一事,發生在民國96年,早已結案。相關人士表示,有關「員工認股權憑證」的發行及執行,均依照法令要求,經董事會通過,並取得主管機關核准。「這些都是依法行事,手續已經完成了。」

 

熟悉「員工認股權憑證」制度的業界人士解釋,這個設計,是希望透過公司經營績效的提升,讓公司所有的員工,都可以共同參與分享經營成果,對員工有激勵提升公司業績的誘因。專業人士受訪時解釋,如果只是因為看股價漲了,就回頭去說「當時定價這麼低?」可是後來的股價變動,都是反應經營績效而有較優表現。

 

業界人士指出,在國巨的近四十年來的公司管理上,董事長陳泰銘實際參與業務拓展、談判;產能調度運作,以及與客戶溝通,並以「策略投資管理委員會主委」身分擘畫公司願景,帶動集團業績起飛;業界最津津樂道的,是陳泰銘不但把國巨集團經營的有聲有色,更協助提升產業地位,國際矚目,現今已是知名的台灣護國群山之一。

 

事實上,經《放言》調查採訪,台積電、聯電等公司董事長兼執行長張忠謀、曹興誠等人,也都出現認購「員工認股權憑證」的案例。

 

15年前國巨股價低,員工並無售股獲利

 

據《放言》訪查,近來遭討論的國巨「員工認股權憑證」,是15、6年以前的事情;是第三次發放「員工認股權憑證」。從民國96年開始。106年以前,國巨公司的股價大約10塊錢左右,當時並無特別波動;「員工認股權憑證」的認購價,長期高於公司的市場價格。

 

因此,那段期間,有資格參與認購的員工,並不認為有特殊誘吸引他們購買「員工認股權憑證」,因為認購價都高於市價;知悉內情的人士直言「那就去市場買就好了,何必要認購?」最後,有些憑證並未被認購執行。

 


國巨陳泰銘董事長持有「員工認股權憑證」,是否跟台積電、聯電等集團人士的模式相同的問題,知名律師林玉芬做了肯定的說明。她指出,「員工認股權憑證」的立法意旨,根本上即是為企業留才;企業留才在科技業的重要性,更是不言可喻,試想任何一家企業,若無法留任其關鍵人才,即等同無法維持其競爭力;反之,留任關鍵人才,乃至留住業界的「人物」形人才,對企業的永續發展,至為重要。

 

關於「員工認股權憑證」議題,其實可從二個方向切入。林玉芬解釋,首先是程序上,依照我國最早於民國90年新增訂公司法第167-2條明定「公司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訂約後由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亦即「員工認股權憑證」程序上,其實只須依據公司法規定,透過董事會決議,就能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的股份,定約後由公司發給認股權憑證。本條文又於民國107年增訂第四項,擴大員工身分範圍至得以「章程」訂明員工認股權憑證發給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以因應實務上,企業基於經營管理之需,常設立研發、生產或行銷等各種功能之從屬公司,且大型集團企業對集團內各該公司員工所採取之內部規範與獎勵,多一視同仁,因此,為利企業留才,賦予企業運用員工獎酬制度之彈性,故參酌外國實務作法,讓公司得於章程訂明員工庫藏股之實施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公司或從屬公司員工,來保障流通性及符合實務需要。

 

林玉芬指出,「員工認股權憑證」實際效用或有關立法目的之實質內涵即是為了要鼓勵企業留才,就目的來說,因為程序上如前所述,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就可以依法辦理。因此,實際上關於究竟哪些員工得被配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其實還是需要回歸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經由公司董事會成員實質地充分討論後,依照每個公司期望留用的人才,及各領域人才的年資、經歷與公司經營狀況等等來擬訂。也就是說,關於「員工認股權憑證」,在實質上究竟各公司要如何訂定由哪些員工來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仍應回歸各該公司董事會,依各該公司的經營模式,由董事會決議。

 

「我們都很清楚科技業所面臨的留才問題,一直是一個更形重要的問題,」林玉芬補充,「藉此機會我想特別提出,同時也是時常被忽略的問題點在於,目前通常提到關於留才,尤其以科技業來說,最受關注的往往僅有相關技術的核心人才,但事實上,以公司經營及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其實各方面的人才都有留才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她強調,我們可以試想,以台積電或國巨等公司而言,他們的法務單位、財務單位、稽核單位等其他部門,在公司整體經營上難道沒有相當的重要性嗎?所以從公司穩健經營與永續發展的角度而言,有關留才,並非單指核心技術人員需要,公司為了健全發展,乃至維持良好營運狀況,其實在研發、業務、法遵、稽核、行政各單位的人才都有留才的必要。因此,回到員工認股權憑證制度的建立,其程序上的流程與實質上期望達到的目的,如以留才作為核心思想,具體要留住哪些人才應交由公司,依照公司治理與實際需求來決定,也跟各個公司經營模式不同有關。具體而言,國巨跟台積電兩家公司最大的共通點,即是兩者基本上應該都能歸類為科技業,皆屬於特別需要留才、有留才需求的公司,應以此觀點檢視。

 

林玉芬:董事長以員工身份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完全符合法規

 

至於公司董事長持有「員工認股權憑證」,各有哪些優點和缺點?律師林玉芬做了深入解讀。她指出,首先應關注的重點為,實際上當公司董事長持有員工認股權憑證時,必然是同時兼具員工身份,依金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與員工認股權憑證適用疑義問答之意見,或經濟部110年1月18日經商字第10900116680號函示之見解,只要具備員工身份就具有得依相關法令程序,被賦與及/或取得以「員工身份」得有之權利,包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權利。因此,關於大家所容易誤解的疑問,例如董事長為什麼會具有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資格,事實上他若是兼具員工身份,以員工身份來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以目前之實務見解,則完全是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也符合公司依照員工認股權憑證發給流程的董事會決議。

 

至於制度上有哪些優點及缺點,如果肯認員工認股權憑證是基於留才之目的,當公司遵循法規規定來辦理時,其實照理就較不會有缺點產生之疑慮,公司董事長兼具員工身份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其優點直接反映在於董監事持股增加,即所謂的董事持股增加,其實長遠而言,應是有利於公司的穩定發展。

 


應發展「橋貸款」,協助員工取得認購憑證資金

 


林玉芬説,依「員工認股權憑證」制度之程序與實質核心精神,即是預期經由留才制度,使重要員工留任公司中繼續共同打拚,並藉由優秀員工共同之努力,使公司營運狀況蒸蒸日上,並期使股價上漲高於事先約定的價格,員工執行認股權後,即可獲得價差報酬,同時發揮留才與提供員工努力工作的動機與誘因。目前大家關切與討論的議題,多聚焦在員工認股權憑證的流程制度與身分限制,但不應忽略的一點是,如何便於員工行使「員工認股權證」,以落實「留才」。就此而言,員工執行認股權之資金來源為何,法規並無限制,為達員工認股權規範關於留才之立法意旨,反而可思考,如何於融資配套上,同時給予員工更有善之資金運用方案,鼓勵員工(當然依公司法第167-2條第四項增訂後更大適用範圍之「員工」均涵蓋於內)執行認股權;同時,對於依公司法第167-2條經董事會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於遵循法規實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激勵制度之公司,應予肯定。「假設員工在資金上面並非十分充裕,」林玉芬說,「我認為其實相關單位、學界、與業界可共同思考有關特別為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之便利融資,或是借用類似金融實務上過橋貸款(Bridge Loan)之概念,使員工得以更容易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而無資金面的後顧之憂,應可更促進達成員工認股權憑證留才的目的。

 

 

圖片來源:翻攝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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