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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專題》台灣掀#Me Too風潮系列之二:性騷界定與舉證困境實務上如何解? 婦女新知董事施雅馨分析「主觀上不舒服」為重要要件,另會「參酌客觀情境」判斷

2023.06.08
17:50pm
/ 放言編輯部 張松筠

性騷擾事件發生時的證據留存相當困難,性騷擾如何定義也相當主觀,這都導致許多受害者對於該類事件是否要曝光都產生諸多疑慮。對此,《放言》今(8)日訪問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暨律師施雅馨,為讀者解說性騷擾定義關鍵、法律實務上如何界定,以及受害者指控後所面臨的舉證困境究竟如何解決。

 

台灣近期從政治圈開始的性騷指控目前已延燒至媒體圈、學術圈甚至是文壇,台灣版的「#MeToo」運動正持續發展中。不過,觀諸近期指控性騷的案例,都可發現性騷擾事件發生時的證據留存相當困難,且許多案例皆有權勢上、工作合作上的關係,因此許多受害者只能選擇隱忍,即使說出口,也仍得面臨龐大社會職場及人際關係壓力,且性騷如何定義也相當主觀,這都導致許多受害者對於該類事件是否要曝光都產生諸多疑慮。對此,《放言》今(8)日訪問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暨律師施雅馨,為讀者解說性騷擾定義關鍵、法律實務上如何界定,以及受害者指控後所面臨的舉證困境究竟如何解決。

 



性騷擾當下難以蒐證與明確界定

 

根據近期媒體所揭露的性騷態樣與案例,可看出性騷擾的當下經常是一瞬間,相當難以舉證,甚至受害者經常事後才會覺得怪怪的或不舒服而發覺被害,這種在法律上難以被明確界定、甚至連受害者當下都可能難以立刻察覺到的性騷擾,不論是在法律上,抑或是生活中要如何去定義,都相當困難。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定義,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包含「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響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以民進黨前組織部政務副主任林男固遭爆出涉入性騷一事來看,他被指控以寫情書以及晚上打電話等方式進行騷擾,不過,被指控的林男固雖事後道歉,但卻強調「沒有半夜電話騷擾、寫的東西也不是情書」,他也表示,如果造成對方困擾,他感到很抱歉。這似乎也顯示,性騷擾的認定相當主觀,在每個人標準不同的情況下,究竟如何去界定性騷擾與否?對此,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暨律師施雅馨就指出,性騷擾很重要的界定,就是主觀上當事人有無心理不舒服的感受?「主觀上認為已經不舒服的狀態,是很重要的要件」,此外,還要依照客觀合理第三人的狀態去看這行為有沒有可能構成性騷擾,「這會就個案的事實去審酌,比如說發生的背景、地點、環境,還有當事人關係,或是目前他們兩人的互動對話,或事後這行為發生的兩人態度去參酌、認定有沒有可能構成性騷擾。」施雅馨強調,行為人主觀上覺得沒有不舒服,就算所有人都覺得不舒服,那可能也不會構成性騷擾,「若今天她認為已有不舒服感受,我們就會再去參酌客觀情境下,行為人的行為有沒有構成性騷擾。」

 

至於這是否會造成每一個性騷個案上認定的浮動?施雅馨表示,還是會有一定的基準,只要覺得不舒服,基本上言詞帶有性意味、性暗示狀態,「還是會構成性騷擾,有些標準在大家(認定的)情境下會覺得不舒服的,一樣是參酌個案的事實。」另外,在性騷擾指控中,受害者常面臨無法舉證的問題,例如民進黨前黨工指控曾被合作導演在車上觸碰的性騷擾一事,如何在當下立刻蒐證紀錄其實相當困難。對此,施雅馨表示,在性騷發生當下,一定會記得人、事、時、地、物,這幾個要素基本上會記得,「關於證據部分,例如事後有傳訊息、對方有道歉這些,其實有反應不舒服的話,都可作為間接證據去做判斷。」此外,事後有無跟人說起這件事?感受是什麼?「可能我們也會拿來當作證據參酌。」不過她認為,當下情境的還原度,如果有錄音、錄影狀態,「對事件當然會是更直接的證據,沒有的話就是以訊息對話、兩方互動,去判斷當時情境可能如何。」

 

職場關係下的權勢性騷可向外部勞動局求助

 

此外,性騷擾也經常發生在職場之間,並且許多案例都有權勢上的問題存在,讓受害者難以伸張自己的權益。例如民進黨青年部工讀生在2019年時也遇到性騷擾,她指控當時的同事天天傳訊以及言語調戲,並邀約泡湯,且婉拒多次還是難以擺脫,當時她對上司反應時,對方卻回「那妳推掉就好了。」另名民進黨女黨工指控黨內同事陳右豪多次藉酒意對她進行身體觸碰,當事人向主管蔡沐霖反應時,卻反被檢討甚至還需向陳右豪道歉。由此可見,職場性騷也經常會有息事寧人、權力關係等問題存在,對此,施雅馨表示,原則上公司規模超過30人,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規定要設立申訴制度,但30人以下並非就不用設立,「今天當這事發生,無論規模是幾人公司,雇主都有調查義務。」

 

至於在實務上,可能在性騷擾部分常會因爲要「求人和」,且大家可能都是同部門狀態,所以有時被害人要說出來時已不容易,想到證據上可能不足,或是會先檢討自己而又不敢說出來。施雅馨認為,「這些狀態就是世俗上面給予的刻板印象,或大家會有先檢討被害人的狀態,導致他們不敢發聲。」她強調, 今天若真的站出來,又有內部申訴機制情況下,若雇主息事寧人、要求不要申訴等狀況的話,其實當事人可能會轉向外部求援,例如可以向勞動局做申訴,「勞動局就會去調查雇主有無立即有效的防範,公司這邊可能受到勞動部通知後,也去進行調查。且如果勞動局認為當事人有反應,(公司)卻沒有妥適處理,其實勞動局也是會做裁罰。」

 

性騷申訴制度以絕對保密為原則

 

在性騷擾案件中,也有許多受害者因為不想被迫面對曝光後的社會壓力以及冒著興訟的巨大成本,因此最後選擇隱忍。此種情況下,施雅馨認為,實務上的調查程序下,只要當事人一申訴,公司進行調查過程中絕對是保密不公開狀態,所以基本上雇主也應要防範說被害人申訴後,這件事情反而在還沒被調查前就在同事間傳開了的狀況。施雅馨也提到,「所以你才會看到民進黨那時候性平部主任說,妳今天寄到信箱的信,只有我可以看到,會絕對嚴防保密,不會讓妳的事情在還沒被調查時就被傳來傳去,這就是不公開。」不過她也表示,若因求助無門,透過爆料方式去公開的話,「當然可能就比較不會是一個不公開狀態。但若今天是向公司直接內部申訴,這件事會用不公開形式保密調查,這是實務面。」而在法制面上的保護,施雅馨則說明,以學生來講,就是《性別平等教育法》、職場就是《性別平等工作法》,在一般場合的話,就是《性騷擾防治法》。 

 

性騷擾舉證以訊息、監視器、錄音、錄影為佳

 

至於在性騷擾案件中的蒐證方式,施雅馨建議,若性騷擾狀態是有意為之,或是持續狀態的話,對方可能做了第一次後,還會有第二次、第三次,可能第一次的時候大家會覺得很難取證,後面如果還有這樣的狀態,有些人會採取錄音、錄影方式,或公司辦公室有監視器畫面,為保存證據向公司申訴,就會協助調閱影像。此外,在訊息部分也能提供佐證,「因為有時候妳會跟加害者說不舒服、不要這樣做,如果對方當下有道歉、承認,這部分有些人也會作為證據。」施雅馨也提到,證據上建議以訊息為主,即便對方沒道歉,「但是妳反映了,或跟他人說了後,這些都可作為證據參考。」不過,她也提醒,在調查有無性騷擾的事實上,還是會綜觀兩方說法跟提示的東西去看。

 

雖然性騷擾認定以受害者主觀認定為基準出發,不過每個人的教育背景、成長背景甚至是不同文化背景,都可能造成性騷擾在認定上的差異,例如西方人習慣的擁抱與親臉頰,在東方社會可能就會被認定為性騷擾,究竟要如何界定正常社交以及性騷擾,也是各界關注議題。施雅馨就表示,每個人界線是不一樣的,大家要注意在肢體接觸的情況下,如果是第一次跟人見面,在身體接觸上還是要比較謹慎,「因為你可能覺得是社交,但若對方身體界線比較敏感,可能會覺得是被冒犯、不舒服,這部分確實就會有疑義。」但她也強調,仍會綜觀整個情境做判斷,只是在肢體接觸上,可能就會有空間去討論有沒有可能是性騷擾,「所以在身體界線部分,大家要比較謹慎的地方在於,原則上不要隨便觸摸別人。言語部分,關於性暗示、別人隱私生活、或嘲笑別人容貌、拿人家性傾向開玩笑的話,都很有可能會構成性騷擾,在談論這類話題時就是要特別小心。」

 

最後,施雅馨提到,同事、同學間可能常會覺得是開玩笑,何必大驚小怪,但大家現在對於身體界線、語言界限,在性騷擾概念普遍傳播的狀態下,「許多以前可以講的玩笑話,不見得現在也能如此。」施雅馨強調,不能夠再以過去父權體制下的刻板印象形塑,覺得以前大家都這麼說,現在就沒有關係,「因為我們的意識,其實是跟著社會變遷在做演進的。」

 

 

(圖片來源:定恆法律事務所官網、衛福部官網、全球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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