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紐倫堡大審之後,許多任務性國際性法庭紛紛成立,除了懲治犯行目的,更要警惕世人這樣的行為是不被國際社會所容見的。而常設性的國際刑事法庭的成立,亦彰顯國際社會要杜絕這些重大罪行的決心。雖然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只能處理會員國國內或是其國民的犯罪,管轄罪行也限制在戰爭罪、種族滅絕罪、違反人道罪以及侵略罪這四個罪名,國際刑事法院所帶來的意義或許已經超越了當初設立目的。
從聯合國成立以來,國際組織能起多大作用,向來都受到許多質疑。尤其是國際性法院, 像是聯合國國際法院、前南斯拉夫刑事法庭、前盧安達刑事法庭、WTO爭端解決機構等等,這些國際性司法機構都被質疑其有效性以及存在的必要。甚至許多人都會認為,國際性法院都是在落實「強國的正義」或是「勝利者的正義」(Victor’s Justice),所以根本沒有必要理會國際性法院所做下的判決。
然而這些輿論真的與事實一致嗎?
今年是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20週年,雖然國際刑事法院在起訴以及定罪上,數量都沒有過於顯著的數字,這些年來,國際刑事法院到底帶給了國際社會什麼?
落實勝利者正義 難道是國際刑事法院存在意義?
從成立以來,國際刑事法院調查過的國家很多,但大部分都集中在非洲國家,也因此,有一些非洲國家,例如中非共和國,提出反對國際刑事法院干涉內政的抗議,甚至揚言退出。然而,目前為止有效起訴甚至於定罪的案件,仍然沒有超過二十件。有論者便指出國際刑事法院的存在,除了有偏見以外,更是為了落實勝利者正義而存在。檢討國際刑事法院存在的聲浪也從來沒有少過。
國際刑事法院 可嚇止國家領導者破壞人權
但有研究指出,國際刑事法院除了實質上起訴調查犯罪以外,也會帶給國家領導者一種「阻嚇」的效果,進而防治大規模違反人權的犯罪發生。換句話說,國際刑事法院的存在會嚇止國家領導者從事破壞人權的罪行。研究認為阻嚇的效果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來說明,其一是「起訴上的阻嚇」(Prosecutorial Deterrence),其二是「社會輿論上的阻嚇」(Social Deterrence)。
起訴上的阻嚇認為,領導者會為了害怕刑事犯罪上的起訴而審酌自己的行為,例如哥倫比亞的反叛組織(Autodefensas Unidas de Colombia)領導人就曾經衡量過,是否可能受到國際刑事法院的調查,從而重新調整自己的行為。
而社會輿論上的阻嚇則認為,國家領導人會為了國內或是國際輿論風向,而選擇更改行為,若國內外輿論明顯對其不利,則國家領導人有可能為了配合這些輿論而更改政策。
有另外一份研究更指出,國際刑事法院的「起訴程序」會帶來「積極性的人權保護」(positive complementarity)。研究數據指出,國際刑事法院除了自身的「補充性管轄」以外,更會帶來一個意想不到的補充效果,那就是促進國內司法機構調查起訴人權犯罪的腳步。研究指出,若國際刑事法院開始起訴一項犯罪行為,則被調查國國內司法機構起訴相關罪行的比例,也對會相對的提高。而這也是國際刑事法院帶來的正向副作用。
「政策執行的例外」 菲律賓退出會員國
今年年初國際刑事法院公布要對菲律賓總統杜特蒂的反毒戰爭展開「預先審查」(Preliminary Examination)引起了重新對國際刑事法院的關注。然而狂人菲律賓總統杜特蒂也不遑多讓地在這處肥皂劇裡扮演了亮眼的角色,不斷地反抗國際輿論,要求國內警察無須理會國際輿論,甚至有南韓商人被誤殺,也認為只是「政策執行的例外」。杜特蒂的發言,讓大家開始懷疑國際刑事法院,是否真的如杜特蒂所言這般不堪,也終於讓菲律賓決定要離開國際刑事法院。三月初菲律賓向國際刑事法院提交了退出羅馬規約的聲明,也就是說,2019年菲律賓將不再是國際刑事法院的會員國。
人權保護象徵 人權種子到各國落地生根
國際刑事法院仍然有存在的必要,雖然起訴數量不多,其所標章的人權保護象徵,卻慢慢的在各國落地生根。經過二次大戰的洗禮,國際社會發現,國家領導者有可能用各種理由殘害人權,大家因此有共識要懲治、防治這些罪行的存在。所以在紐倫堡大審之後,許多任務性國際性法庭紛紛成立,除了懲治犯行目的,更要警惕世人這樣的行為是不被國際社會所容見的。而常設性的國際刑事法庭的成立,亦彰顯國際社會要杜絕這些重大罪行的決心。雖然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只能處理會員國國內或是其國民的犯罪,管轄罪行也限制在戰爭罪、種族滅絕罪、違反人道罪以及侵略罪這四個罪名,國際刑事法院所帶來的意義或許已經超越了當初設立目的。
在許多見不到光的角落,或許國際刑事法院便帶來了幽微的光,微微地照亮著等待被發掘的人權種子。
(合成示意圖製作-放言編輯部陳秋如)
(圖片來源:icc-cpi、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