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控開始遭到金管會認定以「假外資」隱藏資訊進行裁罰⋯⋯
中信金在宣布公開收購新光金後,這也象徵與台新金正式槓上,面對中信金來勢洶洶,台新金也不遑多讓,表態願意拉抬價格出手。不過,中信金的公司治理文化一直都是外界詬病的焦點,《放言》也統整近10年辜仲諒控制中信金期間爭議事件,共同與大眾監督,也提醒金管會應秉持公平、公正態度裁量。
「阿扁時代」二代金改,2003年至2006年間爆發《紅火案》
時任總統陳水扁宣示二次金改,辜仲諒、陳俊哲、林孝平、陳明田等人成立決策小組,於2005年5、6月間將兆豐金研議為併購標的,並於同年8月起未經中信金董事會決議、未經金管會核准即以中信金子公司名義買進兆豐金股票,並以中信銀行香港分行名義購買巴克萊結構債,並連結兆豐金股份作為避險工具。在辜仲諒指示下,張明田等三人經由子公司紅火公司,贖回公司債,操縱兆豐金股價,從中獲利新台幣10億元。
中信金控開始遭到金管會認定以「假外資」隱藏資訊進行裁罰。中信金被要求吐出44萬張兆豐金股票並繳回第三者獲利的2700萬美元,同時被要求解除中信銀行董事長辜仲諒及財務長張明田之職務。
辜仲諒及張明田等人被控告違反證券交易法間接操縱股價等罪及銀行法背信罪。一二審分別被處有期徒刑9年併科罰金1.5億元、9年8月。
辜仲諒於2006年間因涉案請辭中信金副董事長後即潛逃至日本,97年年11月24日自日本返回台灣首度公開說明中信金插旗兆豐金等案情,並轉為汙點證人,協助釐清扁案的來龍去脈。曾被特偵組指控涉入龍潭購地案。
台灣高等法院2022年上重更三字第4號判決,辜仲諒無罪。
2013年間內湖購地爭議
2013年年中,中信金為購置資訊機房,向長虹建設買進台北市內湖區潭美段2筆土地,當時為中信金董事長辦公室專門委員的財務長張明田等人,被指控透過永約公司,轉售15-2地號土地二分之一應有部分予中國信託銀行,賺取不法價差,同時致生中信銀行重大損害高達1億8千多萬元。張明田遭起訴後主張,賣地給中信金賺走差價的永約公司,實際負責人是中信辜家。
歷任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2017年金重訴字第3號,張明田等人處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5億元,辜仲諒未起訴;本案上訴中,未確定。
2014年至2015年中信金併購台壽保爭議
辜仲諒為促進中信金併購台灣人壽保險公司,盼取得台壽保大股東龍邦國際的同意,遂指示張明田以國寶集團名下的亞洲廣場大樓2樓做擔保放款給國寶,朱國榮為龍邦大股東),以利國寶取得資金拿下龍邦,之後則以高於市場行情的15.6億元價格買下亞洲大樓房產,造成中信人壽損失1億多元。朱國榮則在合併過程中涉及內線交易及炒作龍邦股價,不法獲利超過1.5億元。
歷任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2016年金重訴字第8號判決朱國榮等人應執行徒刑12年4月,辜仲諒無罪。
台灣高等法院2019年金上重訴字第35號判決,朱國榮等人應執行徒刑16年,辜仲諒無罪;本案上訴中,未確定。
中信金遭金管會裁罰
2023年8月10日中信金控及相關子公司有下列公司治理重大缺失,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運作,包含未善盡對子公司之管理等缺失,金管會業已對該公司核處新臺幣3000萬元罰鍰、停止相對人陳、顏於中信金控執行董事職務1年、暫停申請轉投資及申請設立國外分支機構6個月併予以糾正:
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母公司中信金控定期或非定期辦理之集團會議,如茶敘、戰隊餐敘及業務交流會議,109年12月至111年6月共計60場次,固定邀請不具負責人身分之大股東辜仲諒出席討論集團業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將公司之人事差勤等資料,提供予不具負責人身分之大股東辜仲諒。
人事管理制度未妥善建立及落實執行:對涉訟員工之職務安排欠妥適,致涉訟案件為侵害公司利益背信罪之專門委員張,所得提供諮詢職務之項目仍涉及財務與資本管理、公司策略等公司重要事務,並指派其出席涉集團策略議題相關會議,已涉實質影響經理人執行業務,有權責不符且混淆不明之事實。金管銀控字第11202171844號、金管銀控字第11202171848號、金管銀控字第11202171846號、金管銀控字第11202171842號。
2.2017年12月5日中信金控法遵長有下列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且未依職責積極提供妥適之專業意見,致有礙中信金控健全經營之虞,受裁罰停止執行法遵長職務三個月: 未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諮詢制度,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受處分人就案關提案於董事會召開前後,未依職責積極提供妥適之專業意見;未確實督導管理,致法遵及法務功能未能發揮,金管銀控字第10600291713號。
3.2017年12月5日,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對員工涉訟案件在無明確內部規範下,經董事會通過為員工墊付保釋金,相關監督管理、內部控制及法令遵循制度核有嚴重缺失,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1條規定,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60條第16款規定及第54條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停止總經理吳執行總經理職務六個月: 2016年6月8日中信金控及其子公司在多位高階主管均被檢察官約詢情況下,在未確定員工涉案程度、刑法保釋金制度之目的暨公司內部未有為員工墊付保釋金之機制下,容任由不熟悉法令之行政管理部門就動支臨時準備金支應員工保釋金案簽呈提案董事會,未依事件之本質區分相關權責,又未洽會法遵或法務單位意見,顯示相關部門人員及高階主管,權責分工不清,嚴重欠缺法令遵循觀念,缺失嚴重。
中信金控對於墊付保釋金未有明確規範,卻未於董事會加以說明,致董事未能取得充分及完整資訊,受處分人對經理部門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且未將其所知重要資訊予以充分傳達,有誤導董事之虞,不利董事會為正確決策。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已發布新聞稿說明涉案人員行為疑有損及中信金控之子公司鉅額利益,惟受處分人仍於次日核為員工墊付保釋金,對涉訟案件未以公司利益為最優先考量,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嚴重缺失,有害公司治理之落實,致有礙中信金控健全經營之虞。 金管銀控字第10600291712號、金管銀控字第10600291711號。
4.2014年3月11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與上海滬邑科技信息諮詢公司之業務往來,核有未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核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並依銀行法第61條之1規定,限制貴行海外分支機構之設立及轉投資之申請至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進行。金管銀控字第10300026681號。
(圖片來源:民視新聞、三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