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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誘拉台灣民眾申辦居住證、定居證、身分證,是對台統戰手段,企圖營造對台行使管轄權假象,政府嚴肅看待。
國家認同錯亂是台灣政治紛擾主要原因,這除了是兩岸歷史糾葛造成,也與現行憲法(含增修條文)及兩岸條例規定與政治現實嚴重脫節有關;從最近發生的史雪燕案及中共利誘台人申領身分證的爭議,就可看出把此種落差有多大。
「戶籍」與「國籍」
有中配身分的南投縣前議員史雪燕,被內政部以違反國籍法遭解職,並要求追討過去薪資及研究費。史雪燕是在2007年取得放棄大陸戶籍公證書,正式入中華民國國籍並具備選舉權;2017年入籍滿10年後,2018年登記參選公職,2021年8月內政部通知遞補當選南投第一選區議員,並頒發當選證書。史雪燕稱,擔任議員期間,內政部從未發文要求提供放棄國籍證明。卸任兩年後才被內政部以此為由發文解職,顯然不合理。
內政部解釋,「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註銷中國戶口登記,並非喪失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身分既已轉換中華民國國民,擔任公職即應遵守國籍法相關規定,於任職、當選後依法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體諒到第三地放棄國籍需要時間,才有當選後一年內放棄的規定,但很多人不遵守,因此民選公職身分會被取消。
然而若嚴格依照既有憲政體制和法律條文,一方面我國法律和政府向來不承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此一國籍、只承認大陸地區戶籍,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更不承認有「中華民國」這個國家存在,也就不可能同意中配以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為由申辦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這使得要求中配需於當選後放棄原有國籍,在實務上根本做不到。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因此指出,依照「憲法增修條文」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所有大陸地區人民就是中華民國的國民」,如果否認,等同宣告「兩國論」。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回應說,這個說法有誤,2023年5月行政院已經通函向各個部會解釋過,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是不是中華民國國民的問題。
梁文傑所稱行政院函示,是指2018年的一樁判例,中國一名錢姓男子到台灣騎單車環島,經過高雄市路竹區大公路時,被漏電的路燈電擊身亡,錢男家屬要求國家賠償1165萬元。對此,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工處否認有過失且指錢男的身分「不適用國賠」,但高雄地院、高雄高分院均認定養工處有疏失,並認定「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因此判養工處賠償463萬元。
錢男勝訴的關鍵在於:「中華民國《憲法》視大陸地區為我國固有疆土」,《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條文也認為大陸地區人民為中華民國人民;加上國家賠償法並未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所以大陸人適用台灣的國家賠償法。
為此,行政院於2023年5月發函通令,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等相關函釋,即日起應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至於未來若大陸人民在台受害,將修改國賠法比照境外人士,一律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問題在於,當初高雄地方法院就錢男家屬要求國賠一事,曾函詢法務部、陸委會,獲函覆「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賠法。高雄地院依據法務部八十二年函,以及《兩岸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意旨,認定大陸地區人民也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因此一審、二審才判賠新台幣463萬多元。
針對「停止適用」通令,行政院說明,兩岸條例自1992年公布施行迄今逾30年,已不符時宜,亦與現行法律規定有所違背;兩岸互不隸屬為兩岸現況和既存事實。因此,陸委會重新檢視相關內容,依《憲法》、《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讓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能更符合法規與現況,避免持續造成不必要困擾,也避免民眾及國際誤解。
然而有學者認為,行政院函釋只說國民身分的認定,未重視憲法與兩岸條例規定,也迴避了司法判決關於兩岸條例規定意旨的引用,恐有爭議。
統戰手段,企圖營造對台行使管轄權假象
另外, 網紅八炯與歌手陳柏源日前揭露,有20萬台灣人申請中國身分證,對此,陸委會主委邱垂正表示,近10年來有679人因申請中國身分證而遭我國註銷國籍,另中國官方2018年曾稱有2.2萬台灣人申請居住證。他強調,中國誘拉台灣民眾申辦居住證、定居證、身分證,是對台統戰手段,企圖營造對台行使管轄權假象,政府嚴肅看待。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若違反,主管機關可註銷其台灣戶籍,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但其因台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但前海基會秘書長陳長文則指,從法治觀點,兩岸條例第9條之一實乃復辟動員戡亂的條文,理由是自1991年通過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後,兩岸不再處於敵對狀態。法律上既不再視中共為敵人,豈能以敵對態度為立法?至於國安考量,應回歸刑法等相關規範處理。
針對兩岸條例第9條之一規定:「(被除籍台人)因台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陳長文認為一方面以國安為名剝奪被除籍台人基本權,一方面卻要其負擔兵役等以國家忠誠為基礎之義務,豈不自相矛盾?
眼前就有一個例子,一位出生中國廣西的30歲男子,因母親是中配,3歲時獲得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後返中受教育,11年前其台灣戶籍遭註銷,去年4月入境台灣時被依逃兵送辦,雖獲檢方不起訴,卻被送入軍中服役。對此,內政部認為,該男雖已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但原本應負的義務包含兵役在內不會免除。
陳長文認為,兩岸條例第9條之一有違兩岸現狀,應予修正。從史雪燕案及前述其他案例,兩岸條例確實有必要修正,但所謂「有違兩岸現狀」,恐怕不是像陳律師所講的「兩岸不再處於敵對狀態,法律上既不再視中共為敵人,豈能以敵對態度為立法?」相反地,正是因為中共謀台日亟,文攻武嚇、威脅利誘,無所不用其極,讓台灣政府不得不在明顯脫離現實的法律框架下,以函釋等迂迴方式,「讓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能更符合法規與現況」。
糾葛之源頭,就在於這部憲法及其增修條文所含攝的「兩岸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意涵,目前的中華民國憲法仍然把中國大陸及外蒙視為領土的一部份,憲法增修條文附加了「統一前」兩岸分為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但所謂的「一國兩區」雖然在實質上把中華民國有效管轄界定於台澎金馬地區,卻始終無法擺脫兩岸同屬一中的魔咒。
長遠來看,如果要讓各國在拒絕了北京主張的聯合國第2758決議「確認」了北京的「一中原則」,擺脫臺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束縛,進而與台灣建交,讓台灣得以成為一個正常國家,最終還是要透過修憲才行。
美國耶魯大學教授艾克曼(Bruce Ackerman)曾提出「憲法時刻」(constitutional moment)的概念,一個國家在特定時刻,對憲法典章的討論和行動,不但使憲法產生與時俱進的興革,也會對公眾的價值觀和社會結構,造成根本性的變動。現在,台灣也來到憲法時刻,史雪燕案或許將激生屬於台灣的憲法時刻!
(圖片來源:三立新聞、史雪燕臉書、攝徒日記Fun TV;示意圖製作:放言視覺設計部 傅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