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團強調,此項「一週內退款」證詞,在偵查筆錄中被消失,完全未被依規定呈現。因此,此次勘驗有助於確定證據力,提供未來法庭使用。
桃園地院今(9)日續審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華亞科技園區(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土地開發貪污案,並勘驗涉案人士廖俊松、侯水文的錄音錄影光碟。鄭文燦律師團在庭上指出,本案監聽自始至終都沒有呈報法院,不具有證據能力;另外,鄭文燦「一週內退款」關鍵證詞,在偵查筆錄中被消失,完全未被依規定呈現。
「鄭文燦有望平反」,媒體人胡智凱今日在社群平台Threads上發文表示,法院本日進行勘驗,發現檢察官從頭到尾到現在,都沒有依法向法院陳報監聽鄭文燦,等於違法竊聽,不能當作證據。
胡智凱並說,法院勘驗之後,也證實鄭文燦在發現有內有現金的包裹被丟在官邸客廳時,立即聯絡對方一週內要拿回去。不過,「一週內拿回去」的相關證詞,在偵查筆錄中竟無緣無故「被消失」。
另外,鄭文燦律師團也在庭上逐一提出勘驗重點,指錄音內容顯示多處與起訴書描述不符,有利於鄭文燦市長的證詞,在筆錄中消失未呈現,而且勘驗廖俊松五段偵查光碟後,發現有多處重要關鍵證詞,都沒有記載在筆錄中,同時律師團也質疑檢方在偵查中存在誘導被告、誤導記憶等狀況,證詞的憑信性有所爭議。
律師團指出,錄音中廖俊松多次表示退款時間為「9月14日後一週內」,與鄭文燦自始供述一致,而鄭文燦在偵訊供述時,並不知道廖俊松在偵訊光碟的證詞,不存在串證的可能,兩者證詞高度吻合,具有一定的可信度。
律師團強調,此項「一週內退款」證詞,在偵查筆錄中被消失,完全未被依規定呈現。因此,此次勘驗有助於確定證據力,提供未來法庭使用。
此外,庭上法官也就本案通訊監察程序當庭詢問檢方是否曾陳報法院,檢察官則明確回應「確實未曾陳報」,法官則當庭表示,經檢視相關資料,本案確實為另案監聽,未在七日內呈報法院核准。律師團針對此節認為,從卷證資料看出在104年立案監聽,監察對象不是鄭文燦,而鄭市長涉及的事件,是在106年才開始,當時並未申請法院核准監聽,本案監聽自始至終都沒有呈報法院,依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八條規定,不具有證據能力。
(圖片來源:三立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