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1日電)環保署(已改制為環境部)通過中科三期七星園區環評,居民請求撤銷環評,一審勝訴。二審今天認為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及不備理由的違誤,廢棄原判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全案緣於,中科三期七星園區由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編製第二階段環評書初稿,於民國105年7月22日轉送環保署審查,環保署於107年11月6日公告審查結論為通過第二階段環評審查。
居民、農民不服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提起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評估書沒對園區廠商煙道排放的全部致癌化學物質,對人體健康造成風險做完整評估,判決居民勝訴。
環團表示,這是台灣第1件遭法院撤銷的二階環評案。
案經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新聞稿,二審認為,危害性化學物質是否可能產生意外洩漏的情形,應依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關於排放源確認規定予以評估。
二審認為,原判決未究明評估書關於以煙道檢測結果所得危害性化學物質排放量的計算,究竟有何可能發生意外洩漏情形而漏未併予估算之情事,復未盡職權調查義務予以釐清,逕認評估書所載各危害性化學物質排放量,係非經估算意外洩漏時可能產生的排放量,尚嫌速斷。
另一方面,中科管理局已說明危害性化學物質未納入健康風險評估及不為劑量效應評估的理由,二審認為,原審未調查並敘明究竟有何其他相關文獻資料,未經評估書參考引用納入評估,以至於影響健康風險評估的結果,也有判決不適用法規、適用不當及不備理由之違誤,因此廢棄發回更審。(編輯:蕭博文)115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