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蔣得立交換學生爭議開始從政治觀感一路進入法律攻防。
英國牛津大學國際關係博士汪浩9月3日以〈蔣萬安違法了嗎?〉為題發文,援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及第14條,主張蔣萬安身為台北市長,屬於《利衝法》規範的公職人員,而兒子蔣得立則是法律明定的「關係人」;教育局又屬市長領導的行政體系,因此兒子參加教育局辦理的補助甄選,本身就有高度利益衝突疑慮。
但若把法條完整攤開,問題其實比「能不能申請」更精確。
《利衝法》第14條原則上確實禁止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的機關進行補助等行為,但同一條也明定例外:如果是依法令、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的補助,可以例外允許。
真正值得追查的因此不是一句「市長兒子不能報名」,而是:
蔣得立這次是否符合公開公平補助的例外?又有沒有依法事前揭露自己是台北市長兒子的身分?
第14條不是全面禁止 但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身分揭露」要求
《利衝法》第14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原則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機關進行補助、買賣、租賃、承攬等行為。
不過,第14條第1項第3款另有例外,包括「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
問題也正在下一項。
法律同時要求,在符合這類例外、準備申請補助以前,公職人員或關係人應在申請文件中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補助成立後,主管機關原則上也必須將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供外界查詢。
因此,這起案件如果真正要做法律查核,至少要回答三個問題:
蔣得立申請時,有沒有依法揭露自己是台北市長蔣萬安的兒子?
教育局完成甄選之後,有沒有依規定公開這項身分關係?
以及整個甄選程序,是否符合第14條所說的「公開公平方式」?
這些問題,比單純爭論7.5萬元要重要得多。
事後不要7.5萬元 也不能讓前面的程序自動消失
汪浩認為,蔣萬安事後宣布放棄補助,只能視為政治上的損害控制,不能倒過來消除甄選程序已經完成這項事實。
這一點確實是現在爭議的核心。
因為蔣得立不是在申請以前就表明「我不拿錢、只參加交換」,而是在取得25個正取資格之一、爭議曝光後,蔣家才宣布不要補助。
因此,即使最後沒有實際領到7.5萬元,前面的申請、甄選、錄取及身分揭露程序是否符合《利衝法》,仍然是一個獨立問題。
至於是否已經「違法」,則必須由有權機關依完整事證認定。
但蔣萬安一句「依法依規」,顯然還不足以回答這些具體的法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