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彰化員林一名羅姓教練猥褻攀岩場內的未滿18歲女學員,判刑後卻仍在場館工作。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要求運動部針對本案,以及私人商業運作的運動休閒場館,提出制度規劃與具體處置。例如對於違反修正草案第48條的情形,對聘任或容許有性犯罪紀錄人員從事教練、指導或其他接觸兒少工作的場館,施以廢止商業登記或罰鍰等處分。
彰化員林一名羅姓教練,去年3月某日在其經營的攀岩場內,趁未滿18歲女學員練習後休息時,以協助按摩後頸放鬆為由,將手伸入女學員內衣撫摸胸部。女學員拒絕並推開後,羅男仍持續撫摸其腹部及內衣,直到女學員起身抗拒才停止。
經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認定,羅男「利用其經營運動場所之機會」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二審並維持一審判決結果。法院也認定羅男當時明知被害人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少年,依法加重其刑。
然而,今年4月一審判決確認犯行後,羅男至今仍在該攀岩場接觸及指導學生攀岩。經查,羅男犯行期間持有教練證,目前教練證雖已過期,卻沒有因此阻止他繼續在原運動場所接觸兒少。更值得注意的是,經過基金會訪談,其他學員也反映,羅男長期在攀岩教學、保護及按摩過程中,疑似觸碰女性學員胸部、臀部及私密部位,學員包括成年及未成年。
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表示,一個已經經法院判決強制猥褻罪有罪的人,為什麼仍然可以在原運動場所繼續接觸兒少?這不是單一犯罪案件,而是私人運動場域如何排除不適任人員的制度問題。
運動走向社區,更要確保孩子安全
基金會肯定運動部日前提出的《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包括推動體育班轉型、國小體育班停止新增並逐步朝「社團化與社區化」發展,以及建立不適任教練查詢制度等方向。修正草案第48條也將性侵害等行為列為不得擔任運動專業人員的事由。
基金會指出,然而,政策越強調運動走出學校、進入社區,就越不能忽略校園外的運動安全。目前一般私人商業運作的運動休閒場館,其聘用或合作的指導人員,是否必須具備教練資格?是否必須查核犯罪紀錄?已遭法院判決性犯罪的人,是否有機制被排除在兒少運動教學之外?私人運動場館,如果忽視或隱瞞聘用人員的性犯罪紀錄,又該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這些問題,在現行制度和修正草案中似乎仍缺乏清楚而完整的答案。
基金會要求運動部具體說明:面對本案這類私人運動場館,以及未來社區化後大量存在於校園外的運動學習場域,運動部究竟要如何確保兒少安全?
學校收到法院判決,還要等人來舉證?
另外,基金會也發現,羅男過去也曾自行公開其授課或帶隊經歷,包括鹿港國中、大同國中、和美國中、花壇國小、管嶼國小、員林高中、竹崎高中等學校,並曾擔任學校社團指導、帶隊參加全國青少年運動攀登錦標賽。
基金會曾依法院判決結果通知數所羅男曾授課的學校,卻收到回覆:「本校已無與羅○銘合作課程,並且受害人非校友已不在權責範圍內。」另有學校表示,如要提出檢舉,必須由檢舉人親自到校提出,並附上「人事時地」等與學校相關的佐證。
基金會質疑,一名曾受學校邀請進入校園授課的人,後來已因兒少性犯罪遭法院判決有罪,且犯行期間包括到校授課期間,學校難道不應主動確認是否還有其他學生受到傷害?
基金會表示,學校看到法院判決結果或收到相關通報後,為了維護與確保學生身心安全,理應主動立即啟動「擴大調查」,確認是否還有其他受害學生,協助進行後續通報與輔導等程序。然而,基金會目前已通知的這些學校,卻無視法院判決結果,還要求外界先完成檢舉與舉證程序,其心態令人不解。
基金會要求彰化縣社會處依法處理「營業場所負責人」
基金會也特別強調,彰化縣社會處先前針對「行為人」羅男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9款」予以裁罰,與基金會現在要求彰化縣社會處處理的問題完全不同,不能混淆。
基金會主張,彰化縣社會處必須針對至今仍讓羅男留在場內、接觸兒少的「營業場所負責人」,依《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2款」「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予以裁罰。基金會也進一步提醒,該條規範對象是「任何人」,並非僅限於社政機關主管的兒少福利機構。
基金會表示,南投某補習班即曾發生負責人放任性侵害案件行為人長期進出補習班的情況,南投縣社會局去年曾積極依《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2款開罰負責人6萬元罰鍰。該項懲處正說明兒少保護不能只處理「誰做了犯罪行為」,也必須處理「誰讓兒少繼續處在可能遭受傷害的環境中」。因此,基金會要求彰化縣社會處依法調查,並針對「營業場所負責人」是否違反第49條第1項第12款作成處置,直到行為人不再出現在攀岩場、兒少不再暴露於相同風險為止。
運動部必須回應私人運動場館安全漏洞問題
基金會最後說,運動部既然希望推動運動社區化,就不能只倡議「孩子在校外可以去哪裡運動」,還必須規劃「如何確保孩子在那裡安全」。基金會要求運動部針對本案,以及私人商業運作的運動休閒場館,提出制度規劃與具體處置。例如,對於違反修正草案第48條的情形,對聘任或容許有性犯罪紀錄人員從事教練、指導或其他接觸兒少工作的場館,施以廢止商業登記或罰鍰等處分。運動部應說明未來如何建立教練及指導人員的資格、犯罪紀錄查核與不適任人員排除機制,讓運動走向社區的同時,兒少安全也能真正受到保障。
(圖片來源: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