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放.新聞 / 快訊
放.新聞
快訊

沒有監委就不能查蔣萬安兒交換生案?監察院晚間反擊:幕僚可依法先行查調 「不能裁罰」不等於「不能查」

2026.09.13
19:57pm
/ 放言編輯部 葛瑞貞

台北市長蔣萬安長子錄取北市國際交換學生計畫後,監察院幕僚主動詢問北市教育局,引發「監委全部空缺,監察院憑什麼還能查?」的爭議。監察院13日晚間再度正面回擊,明確表示,即使沒有監察委員,幕僚接獲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案件的檢舉,仍可依法先行發函、蒐集資料與釐清事實;沒有監委影響的是最後裁罰與監察權行使,不代表行政機關連前置查調都必須停擺。

監察院第6屆監委任期已在7月31日屆滿,第7屆人事案尚未完成立法院同意程序,從8月1日起進入院長、副院長及所有監委都出缺的空窗期。彈劾、糾正及部分裁罰案件因此無法完成正式決定,但監察院的行政組織並沒有消失。

 

爭議會爆發,正是因為蔣萬安長子錄取台北市教育局115學年度國際交換學生計畫。監察院幕僚日前曾致電教育局政風單位,詢問計畫執行機關、決行層級及是否完成公職人員關係人身分揭露,引發國民黨質疑沒有監委卻「國家機器動起來」。

 

監察院13日下午發布三點聲明,第一點就直接處理這個核心爭議。

 

監院表示,它不只有憲法上的彈劾、糾正等監察權,同時還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等「陽光四法」的法定執行機關。幕僚接獲檢舉後,為釐清事實,依《行政程序法》及利衝法進行發函查調,屬行政機關依法執行業務。

 

監察院並搬出2007年法務部函釋作為依據。當年監察院同樣曾出現監委未能產生的空窗,法務部即認為,沒有監委時雖無法正常行使罰鍰裁處權,但為避免時間拖延影響後續追究,相關事實調查及裁處前置程序仍應繼續進行。

 

換句話說,監委空窗造成的是「不能做最後決定」,不等於所有案件必須原地停住、資料都不能問。

 

監察院同一天也一次回應另兩項爭議。針對明年度編列經費購買3輛電動公務車,外界質疑監委都沒有了,為何還要花錢買車;監院說,目前有11輛公務車將在2027年5月達到15年法定年限,原本依法都應汰換,最後採取「淘汰11輛、只補3輛」方案,車隊實際淨減8輛,不是擴編。

 

國家人權委員會預算也遭點名。外界出現「監院狂編1億元搞廢死」的批評,監察院回應,人權會相關經費都是依《預算法》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法定職責編列,而且早在上半年就完成行政計畫與預算程序,將相關說法斥為與事實不符。

 

但這場爭議真正值得釐清的,還是在「監察權」與「行政查調」之間的界線。

 

現在沒有監委,是客觀事實;正式的彈劾、糾正、裁處,也確實受限。但監察院仍有秘書長、幕僚組織,還負責陽光法制等行政工作。若把「沒有監委」直接等同於「整個監察院任何公文都不能發、任何資料都不能問」,顯然把不同層次的權限混在一起。

 

反過來說,幕僚可以做前置調查,也不代表幕僚可以取代監委做政治判斷或最終裁決。這條界線,才是蔣萬安長子交換學生案後真正應該檢驗的制度問題。

 

因此,監察院13日晚間這份聲明最重要的並不是替自己辯護買了幾輛車,而是正式建立一個立場:監委可以空窗,監察院的法定行政工作不能整個停擺;幕僚可以查,但最終監察權不能由幕僚代行。



延伸閱讀
最新新聞
延伸閱讀
最新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