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放.新聞 / 社會
放.新聞
社會

虐打未滿4歲童致重傷 男判刑5年6月確定

2026.09.14
11:01am
/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4日電)王姓男子不滿同居女友的未滿4歲男童不服管教,掌摑、腳踹並持拖鞋毆打,造成男童腦萎縮、肢體偏癱等重傷。二審改判王男5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王男與林童及林童母親同住桃園,彼此具有家庭成員關係。民國113年3月5日下午,王男因不滿林童不服管教,先命林童罰站,林童因不耐久站跌坐在地後,王男將他徒手提起、大力毆打屁股,並持續要求罰站體罰。


王男後來掌摑林童致摔倒在地,又持拖鞋毆打頭部、以腳猛踹胸部,造成林童倒地、後腦撞地並失去意識。林童送醫後被診斷有右側硬腦膜下出血併腦水腫、雙側視網膜出血、全身多處瘀挫傷及左脛骨骨折。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王男2年徒刑。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期間函詢醫院林童傷勢及復原情況。


醫院函覆表示,家中意外跌落造成硬腦膜下及眼底出血機率極低,眼底出血多因外力撞擊或搖晃所致,高度懷疑林童為受虐性腦傷;林童經持續治療,雖骨折癒合良好、步態略有改善,但左上肢功能受損、雙側下肢僵硬痙攣,並有語言、認知發展遲緩;腦部核磁共振影像仍顯示腦萎縮、腦軟化及腦室擴大,已受損及萎縮的腦區依現今醫療技術無法復原痊癒,大幅進步機率極低。


二審合議庭勘驗王男提出的林童日常生活影片,發現林童站立、跑步及遊戲時,左腿呈不自然彎曲,抬腿時左膝明顯晃動,身體不穩、步態也與一般人不同。


二審認定,林童傷勢已嚴重減損認知及行動功能,且經長期追蹤治療仍未脫離重傷害程度,屬重大難治的重傷害;王男施暴行為與重傷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因此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重傷罪,判刑5年6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李亨山)1150914


延伸閱讀
最新新聞
延伸閱讀
最新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