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春米、邱顯智及蔡易餘都肯定,此修民法修正有助於我國夫妻財產制更為公平。
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夫妻之一方對於生活無貢獻或協力,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時,法院得參酌其對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免除其分配額。三讀通過後,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民進黨立委周春米及蔡易餘登記發言,三人均肯定修法通過,讓我國夫妻財產分配制更為公平。
根據現行法規,國人離婚後,即便是婚前財產之孳息或運用該財產之所得,一律視為夫妻剩餘採產分配之標的,但朝野立委認為,此項法規在他方對於孳息或所得無貢獻或協力之情形下,顯失公平,因而提出「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包括民進黨立委周春米及國民黨立委許淑華均提出修法版本,司法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院會於今日進行二讀、三讀程序。
院會今三讀通過修正草案:「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勢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後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三讀通過後,周春米登記發言指出,此次條文修正的重點在於,原本法律對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原則是「平均分配」,並授與法官在審查時,認為有顯失公平,可調整平均分配標準,但從實務上看來,法官常常礙於資料眾多、繁雜,沒有太多武器或依據可以去做具體的司法裁量,因此,她認為立法者有必要把法官裁量標準具體列出來。
周春米表示,此次修法也綜合過去實務判決明列出裁量的準則,包括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以及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如果其中一方對婚姻生活沒有任何貢獻、協力,法官就必須去調整平均分配的裁量。
儘管最後通過的版本與周春米當初提出的草案有差距,但周春米仍感謝朝野黨團對於此次修法的支持與認同,她也肯定此修正結論可讓台灣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更為公平。
邱顯智指出,周春米委員所提之版本與法務部所提之版本主要差異在於,周主張,婚前取得財產、慰撫金還有其他無償取得財產的孳息,他方沒貢獻的話不應該再把它納入;法務部的版本則認為先把它納入,若他方沒有貢獻再排除,他認為,上述兩者都可以採行的方向。
邱顯智及蔡易餘也都肯定,此修法通過有助於我國夫妻財產制更為公平。
(圖片來源:翻攝國會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