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改判市警局應賠償太陽花運動15位受傷民眾,共計140萬8169元,等於多賠了約30萬元。
2014年太陽花學運在行政院發生驅離濺血事件,台聯前立委周倪安等29人認為警方執法過當,向台北市政府、北市警局請求國家賠償。法院判其中10人共賠111萬1570元。案件經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改判市警局應賠償15位受傷民眾,共計140萬8169元,等於多賠了約30萬元。
全案源於,民眾周榮宗、前立委周倪安等30人於2017年提起國賠訴訟,控告北巿府及北巿警局。
一審於2019年10月底宣判,認定周榮宗、李孟融、鄭運陽、陶漢、周倪安、林志傑、江政韓、蘇俊雄、黃昰森、黃貴蘭等10名原告,因員警值勤過當受傷,且對國家機關失望,請求財物損失及賠償撫慰金,為有理由,判北巿警局應共賠111萬1570元,北市府則非賠償義務機關,不必賠。
原告不服判決、也不服北巿府不必賠提起上訴;台北巿警局也提起上訴,認為警局以最大容忍態度包容理性抗爭,但抗議民眾影響社會秩序甚鉅,警方採「漸進式」驅離,有正當性。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北市員警驅離禁制區民眾屬於適法行為,造成民眾一般身體擦挫傷,並沒有違反執法比例原則。不過,造成民眾頭皮撕裂傷、頭部挫傷、眼窩骨骨折、肋骨骨折等傷勢,則逾越比例原則,雖無法證明是遭警械傷害,但仍該由員警隸屬的北市警局為賠償義務機關。
二審指出,北市警局應賠償15名受傷民眾,包含黃貴蘭、江政韓、黃泰綸、李昇璋、張秉生、汪家慶、尹新堯、周榮宗、李孟融、鄭運陽、陶漢、周倪安、林志傑、蘇俊雄、黃昰森,共計140萬8169元。北市警局、北市府不得上訴;黃貴蘭等人如上訴利益逾150萬元得上訴。
(圖片來源:民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