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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一案成勞工權益教材! 518人力銀行以此刊文解析「四大常見勞資爭議」

2022.11.17
17:24pm
/ 放言編輯部 張松筠

民眾黨新竹市長候選人高虹安近期遭控涉詐領立法院助理費,調查局北機站15日已報請台北地檢署指揮偵辦,北檢今日下午更正式分案,由查緝黑金專組檢察官偵辦,目前列為「他字案」。而518人力銀行也藉此社會關注事件在網站上刊登文章,解析4大常見勞資爭議與雇主涉嫌違法部分和歷年勞工權益議題,其中包含「公司內規或勞動契約能低於勞基法嗎?」、「遲到扣錢合法嗎?」、「薪資高薪低報合法嗎?」、「要求薪水回捐合法嗎?」四項主題,讓社會大眾能更充實相關勞動法律知識,保障自身權益。

 

民眾黨新竹市長候選人高虹安近期遭控涉詐領立法院助理費,調查局北機站15日已報請台北地檢署指揮偵辦,北檢今日下午更正式分案,由查緝黑金專組檢察官偵辦,目前列為「他字案」。而518人力銀行也藉此社會關注事件在網站上刊登文章,解析4大常見勞資爭議與雇主涉嫌違法部分和歷年勞工權益議題,其中包含「公司內規或勞動契約能低於勞基法嗎?」、「遲到扣錢合法嗎?」、「薪資高薪低報合法嗎?」、「要求薪水回捐合法嗎?」四項主題,讓社會大眾能更充實相關勞動法律知識,保障自身權益。

 



518人力銀行網站中的「518職場熊報」專區刊登出由作者Bryan撰寫的「立委助理被扣薪,回捐當「下午茶公積金」是否合法?遲到扣錢、高薪低報,雇主常見4大違法爭議解析」一文。文中分為四大主題詳述相關勞資爭議。

 

第一篇為「公司內規或勞動契約能低於勞基法嗎?」該文給出答案是「不可以」,因為違反勞基法第71條。勞基法是勞動條件的紅線禁區,任何企業內規、辦公室內規、門市管理規則、工廠作業規範等,都不可低於勞基法的標準,因此現今有許多知名企業都以「優於勞基法」的員工福利作為招募口號,希望在缺工潮之際招募到優秀的人才。且根據勞基法第71條內容,「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該文中舉例,如果企業在勞動契約要求勞工每月月薪僅有22,000元,此薪低於勞基法規定的最低基本工資25,250元(2022年基本工資為月薪25,250元、時薪168元),並要求勞工簽名作為獲取同意證明,此合約最後即使有勞工自願簽名也會被法院視為無效契約,因為月薪已低於勞基法的最低月薪。

 

第二篇則是「遲到扣錢合法嗎?」答案也是「已違法」,因為違反勞基法第22條。根據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亦即不得擅自扣除勞工薪資,企業應注意「勞工特休為全日支薪」、「病假為半日支薪」、「事假則不支薪」。另外,依勞基法第23條規定,雇主給付工資的同時,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即薪資單或薪資條)。不支薪與扣薪,是兩種不同的概念。例如請病假是半日支薪,意即半日不支薪,但民眾會將「不支薪」視為「扣薪」,此為常見錯誤之一。扣薪常見狀況為「勞工額外付錢以合乎企業內部規定」,像是遲到扣薪即是具有代表性的常見違法事件之一。勞工遲到,企業可以不支薪,但不能扣薪。在實務上,勞工遲到的「分鐘數」企業可以不支薪,亦即依照月薪除以30天,再除以每日工作8小時去換算時薪與每分鐘薪資所得,但不支薪的金額如有小數點則不得四捨五入。如有企業雇主違反上述勞基法,根據勞基法第79條第1項,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如企業雇主訂定辦公室內規「要求違反規定之勞工需繳錢作為懲處」也視為違反勞基法。勞動部在今年修正之工作規則審核要點第9點的附表內容,附表檔案中的訂立事項六已明確寫出「懲罰內容應不含解僱或扣薪處分,且不得訂定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即使公司內規或勞動契約內註明為勞資雙方同意並且取得勞工簽名,根據上述「勞資爭議1」,也可能因違反勞基法第71條而視為無效。以此類推,如果餐飲業、服務業雇主以「結帳金額錯誤扣薪XXX元」、「被客訴所以扣薪XXX元」、「沒有洗杯子、沒有倒垃圾所以扣薪XXX元」等名目作為扣薪理由也是不合乎勞基法規範。只要是扣薪,即是不合法。

 

而在「薪資高薪低報合法嗎?」一文,答案也是「已違法」,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企業雇主恐有刑事責任。企業高薪低報即是希望降低公司人事成本支出,但此行為即使有勞資合意也無效。根據法律實務經驗與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企業雇主有替勞工確實投保之義務,不會因為勞工同意而將高薪低報合法化。一旦經勞工舉發,企業雇主也會受到求償,根據林柏男律師官方網站資料顯示,目前已有違法企業因高薪低報而被勞工求償百萬成功的實際案例。此外,企業雇主高薪低報恐有刑事責任「偽造文書罪」與「詐欺得利罪」,詳情可見法律百科此篇文章。從以上案例來看,企業雇主對於高薪低報不但需要補繳、賠償,還會揹上刑事罪名。而節錄熊報過去報導文章,勞保保費是由雇主和勞工雙方負擔其費用,但有不同的比例分配,企業雇主需要繳納的勞保保費較多:雇主負擔70%、勞工自行負擔20%。因此台灣勞資糾紛常聽聞有企業雇主以不足額投保、高薪低報的方式幫員工投保,特別是經營規模較小的餐飲攤販或微型店家。

 

而在「要求薪水回捐合法嗎?」一文,答案一樣是「已違法」,違反勞基法第22條。強迫勞工回捐公司,或是強迫勞工繳納罰金當辦公室下午茶基金即是扣薪行為。薪資為勞工應得之勞動報酬,未經過勞工本人同意,不得強迫回捐、不得巧立名目任意扣除薪資,否則恐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另外,若是私人企業的主管、店長將勞工的薪資挪為自用,涉嫌侵占罪。除了近期立委涉及的勞資爭議之外,社工界的「社福人員」被企業雇主或慈善團體雇主要求將薪資回捐給公司,也是現今台灣社工界的陋習之一。詳情可Google搜尋「社工 回捐」看更多新聞爭議。



圖片來源:518人力銀行網站、三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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