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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罪」判決灰色地帶?高志鵬案疑點重重 律師黃帝穎:民代開協調會都有犯罪可能

2019.01.11
14:03pm
/ 放言編輯部 資深編輯 陳雅菱

此案在最高法院的判決中,跳過「經驗法則」的收賄問題,直接認定「圖利罪」。更嚴肅的問題是,這位選民最後「讓售未成功」,等於高志鵬沒有幫到「圖利結果」,還是被判「圖利罪」。

 

民進黨前立委高志鵬被控藉關說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承租價購案,收賄50萬元,更二審被依「圖利罪」判刑4年6個月,已入監服刑。黃帝穎律師今日接受Hit Fm聯播網《周玉蔻嗆新聞》專訪時認為,此案判決反覆,從無罪到重罪、定讞的爭議非常多,且以此案為基礎,未來各級民代在選民服務時,都有可能犯「圖利罪」。

 



黃帝穎表示,高志鵬案確實有質疑處,包括用「非主管或監督的圖利罪」來判刑。他因此質疑台灣的立法委員、議員等各級民意代表,各自職務範圍到底多廣?此案中,最高法院認定高志鵬犯「圖利罪」,此結果導致未來將會用同樣標準來檢視各級民代,他們在處理選民服務時,包括開協調會、找行政機關參與等,在「圖利罪」情況下,上述內容皆是犯罪可能。

 

二審無罪 更一審重判7

 

媒體報導高志鵬收賄50萬元,不過最高法院並沒有認定這筆金額是「收賄」,是認為高志鵬去「圖利」他人。此案爭議那麼大就是因為,曾經在高等法院判高志鵬「無罪」的理由是,立委職權與國有財產署要不要出租土地是無關的。

 

黃帝穎指出,當時高志鵬的選民服務內容是,選民希望承租台中一筆國有土地之後讓售。高志鵬遂開了協調會協助,不過助理卻跟選民收了200萬,其中50萬以匿名方式捐給高志鵬,當然此筆不符合政治獻金法的規範,所以是「收賄」。更一審認為,高志鵬收了50萬去幫民眾「喬事情」,是違背職務收賄,改重判7年。

 

曾判過「無罪」,也判過「重罪」,後來折衷採取4年6個月的徒刑定讞。黃帝穎認為,司法會受到很多人民的質疑,就是因為許多這樣的情況,見解「莫衷一是」,同一個事實,有判無罪也判有重罪,到底該相信哪個法官所判的?黃帝穎也坦言這種事情很常發生。

 

此案另一個質疑點是,司法院現在推了一個即將上路的新法案,「大法庭制」。以後只要法律見解上的歧異,希望可以透過大法庭來統一解釋。然而,高志鵬案從2007年開始延宕多年,現在新制上路前突然定讞?完全沒機會進行統一解釋的空間。

 

各級民代的警惕

 

主持人周玉蔻詢問,高志鵬宣稱要提非常上訴,有機會嗎?她舉例2006年「洪奇昌、吳乃仁台糖售地案」,當事人前立委洪奇昌要求重新審判,且達成「無罪」定讞。周玉蔻表示,將兩個案子放在一起,值得大家拋棄政治好惡來檢視,尤其是對現在的民意代表,可作為一個警惕!她認為若助理收錢後再匿名捐款當政治獻金,且在司法過程當汙點證人,是很不利的情況。

 

黃帝穎表示,確實在此案中助理收了200萬,再給老闆高志鵬50萬。關鍵的是,助理聲稱一切老闆都知情,更在調查中轉為汙點證人,凸顯了「經驗法則」上的合理問題,正常收賄狀況下,是老闆收150萬,還是助理?

 

收賄不重要 「圖利」沒結果

 

此案在最高法院的判決中,跳過「經驗法則」的收賄問題,直接認定「圖利罪」。此罪對民意代表影響很大是因為擴張了認定範圍。像是立委的「主管或監督範圍」,在法律上有審預算、法案等,不過此案下恐變成民代開個協調會後,都有可能涉及「圖利罪」。

 

黃帝穎指出,更嚴肅的問題是,此案中這位選民最後「讓售未成功」,高志鵬沒有幫到「圖利結果」,還是被判「圖利罪」。

 

周玉蔻提問,高志鵬已入監服刑,還有非常上訴的可能嗎?黃帝穎說明,非常救濟管道有兩種,不過通過可能性都不高,所以洪奇昌案是「萬中無一」的例子。

 

黃帝穎進一步表示,高志鵬案非常上訴也並絕無可能,因「圖利罪」把立委的職務範圍定義在哪,確實需將「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確化。且此案中「收不收賄」並不重要,所以立委開個協調會,行政機關有相關配合,皆會造成犯罪可能。故各級民代在做選民服務時,基於高志鵬案,都需要戒慎恐懼。

 

 

照片由Hit Fm《周玉蔻嗆新聞》製作單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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