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組織、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最新消息,再逮捕6名統促黨成員,完全依照『組織犯罪條例』進行查辦中!」台南立委王定宇今(30)日在臉書傳出捷報,告訴民眾對香港歌手何韻詩潑紅漆的犯人,正被警方追捕當中,同時也說明修訂「組織犯罪條例」的重要性。
王定宇指出,以往這樣的「攻擊性行為」,不管是在桃園機場攻擊黃之鋒的白狼兒子、在西門町吐口水的愛國同心會、在自由廣場攻擊警察和獨派的藍天…等,多數只依照妨害名譽、傷害、妨礙公務等刑法去處理「行為人」,無法處理這樣的「組織和幕後」的操縱首腦。
「例如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他舉例,像這樣的處罰過輕或未達聲押的標準,無法對這些「行為人」產生任何嚇阻,並指出:難怪基層員警常常感嘆,捉了送進地檢署,這些人一下就回來派出所嗆聲了。
王定宇督促的「組織犯罪條例」修法於2017年12月完成。他說明:修法重點是將難以查證的「牟利性」,從必要條件改成非必要條件,一併修改證人保護的相關條文。「組織犯罪條例」修正後,前述行為將面對下列法律制裁:發起、組織、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他開心表示,現在這時候,「可以聲押禁見了!可以重懲行為人了!可以追查幕後主事者了!」王定宇也表明自己會盯著查辦的進度,落實法律的執行。
(照片取自王定宇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