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憲法法庭昨(14)日作成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認定民國94年修法前的《刑法》追訴權時效規定,未考量兒童及少年遭受性侵害後,通常無法及時揭露受害事實,在此範圍內過度限制被害人請求國家追訴犯罪的權利,牴觸憲法保障的訴訟權。
本案共有11名聲請人,涉及13件確定終局裁判。案件包括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權勢性交、乘機猥褻及拍攝性影像等犯罪。過去法院依舊法認定案件已超過追訴權時效,因此裁定不受理或駁回;憲法法庭如今將相關裁判全部廢棄,發回原法院重新審理。
憲法法庭指出,兒少性侵被害人可能因年齡、權力不對等、心理創傷、家庭壓力或對加害人的依賴關係,經過多年後才有能力揭露受害事實。舊法一律從犯罪成立之日起計算追訴時效,沒有考量兒少被害人的特殊處境,等同在被害人尚無法求助時,追訴時間便已持續流逝。
這項判決並非宣告所有性侵害案件均可不受時效限制,而是針對兒童、少年被害人的特殊情況作成違憲判斷。13件案件發回後,法院仍須依各案事實、證據及憲法判決意旨重新審理,並不代表被告將直接被判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