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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發生雇主才投災保 勞動部:開罰並追償

2026.05.26
15:36pm
/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6日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雇主在勞工到職當日就應投保,但有雇主以為職災發生後再投保即可。勞動部今天表示,雇主仍會被處罰鍰和限期繳納給付,提醒雇主留意。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6日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雇主在勞工到職當日就應投保,但有雇主以為職災發生後再投保即可。勞動部今天表示,雇主仍會被處罰鍰和限期繳納給付,提醒雇主留意。


勞動部今天舉行例行業務報告,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司長陳美女表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擴大納保範圍,只要是受僱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不論僱用人數,全部強制納保,且勞工到職即受保障,享有職災保險給付權益。


陳美女指出,災保法明定受僱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其保險效力從到職當日起算;即使雇主未依規定在勞工到職當日辦理加保,勞工遭遇職業傷病時,仍可依規定請領各項職災保險給付。


不過,陳美女說,有雇主以為,只要職災發生後再替勞工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即可,甚至為此提出訴願。


陳美女指出,為防範違法雇主將保險給付成本,轉嫁由其他依法納保雇主負擔道德危險,無論雇主從未為勞工辦理加保,或遲至勞工發生職災後才辦理加保等,勞工保險局都會在發給勞工保險給付後,令雇主限期繳納給付金額,並處新台幣2萬至10萬元的罰鍰,及公布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不可不慎。


根據統計,從災保法上路至今年5月6日,共追償1575件,其中已有1127件已繳回,分期中有193件,繳回金額為2億5748萬餘元。


陳美女提醒,雇主應依規定,在勞工到職當日辦理投保手續,當職業災害發生時,不僅勞工可迅速獲得職災保險給付保障,雇主也可有效分攤勞動基準法職災補償責任。(編輯:吳素柔)11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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