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生共諜周泓旭企圖策動與我國外交部一名官員以每季1萬美元報酬交付情資,涉我國《國安法》一案,最高法院14日駁回上訴,並依《國安法》為中國發展組織未遂罪判他1年2月徒刑定讞,不得緩刑。
陸生共諜周泓旭企圖策動與我國外交部官員情報交付,涉我國《國安法》一案,最高法院14日駁回上訴,並依《國安法》為中國發展組織未遂罪判他1年2月徒刑定讞,不得緩刑。
周泓旭於2012年來台求學,畢業自政大企管所畢業,校方通報出境後,疑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上海市委員會連絡部副部長李彬指示,以「台灣詠銘」公司董事的身分藉申請投資經營生意的名義來台物色、引介政府單位人員及具社會影響力的人士出國與李彬見面。被檢調查出企圖策動與我國外交部一名官員以每季1萬美元報酬交付情資。所幸官員機警檢舉,2017年3月9日深夜遭到台北地檢署以違反《國家安全法》聲請羈押,並在隔天將周泓旭收押禁見。
高院認為,「台灣民主自治同盟」是由中國台籍人士或與台灣有關人士組成的政治聯盟,受中國共產黨領導,以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及促進統一大業為任務目標,仍依國家安全法為大陸地區黨務機關在台發展組織未遂罪,以及周男自白認罪口供,判處1年2月徒刑,不得緩刑。
周男14日二審上訴遭駁回後,維持一審1年2月的判決,但因2017年3月9日到案收押後,至2018年5月8日羈押期限已滿1年2月,可全部折抵刑期,高院裁定停止羈押,限制出境、限制住居並責付辯護人,每日下午5時前至六張犁派出所報到,但周泓旭認為,自己羈押日折抵刑期已超過刑期1年2月,不該要求他每天到派出所報到,提出抗告。
最高法院認為,周泓旭的刑期計算,應至去年5月8日中午12時釋放,但法院是當日上午11時將他責付辯護人,故應為停止羈押,而非「撤銷羈押」,仍有令周去派出所報到的必要,高院裁定沒有違法,周的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抗告。
周泓旭是否還須發監服刑。台北地檢署今表示,未收到相關判決卷證,尚無從計算周泓旭先前遭羈押的天數,能否完全折抵刑期,收到卷證後再計算釐清,若計算完確認可折抵刑期即會結案。將計算羈押天數是否可折抵刑期。
(圖片來源:周泓旭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