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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雪生「堅不道歉」還出言羞辱! 范雲赴台北地院提「民事訴訟求償50萬」、社會局提「性騷擾申訴」

2020.07.20
14:06pm
/ 放言編輯部 歐芯萌

陳雪生不法侵害范雲人格權之侵權行為,依照民法第 184 條第1 項前段、第 195 條第 1 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項前段,要求陳雪生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50 萬元。

 

「國民黨羞辱受害者、造成二度傷害,證明他們內部有一種性騷擾文化,甚至台灣社會裡,還有很多像陳雪生這種『恐龍時代的噁男』、『電車癡漢』!」民進黨立委范雲今(20日)赴台北地院提告民事訴訟,並依性騷擾防治法提出申訴,盼改革「羞辱被害者」的性騷擾文化。

 



證人、同黨立委林楚茵和林宜瑾以及律師賴芳玉、施雅馨到場陪同,並於行前召開記者會說明。范雲強調,14日立法院議場攻防時被國民黨立委陳雪生性騷擾,當下及事後均以嘻鬧嘲笑回應;經過一星期至今日,不僅未誠心道歉,甚至期間又再引發其他疑似性騷擾事件。

 

范雲在記者會中提到,上星期二(14日)事件發生當下雖然處於議事攻防狀態,但已明確表達「很噁心、這是性騷擾」,陳雪生卻以嘻鬧口吻回應「用肚子不會懷孕,所以不是性騷擾」這類不具基本性別意識甚或就是性騷擾之言語。

 

後續陳雪生及國民黨其他成員針對此事,不僅毫無歉意,甚至輪番回應「肚子碰到一下就在幹什麼,太偉大了真是的」、「這種宣傳廣告很低級,不想聽啦」、「我又不是餓死鬼,不要往臉上貼金」、「照照鏡子」、「怕熱就不要進廚房」、「不要濫用自己的性別優勢栽贓別人」、「上個戰場就這樣靠北靠母」等語, 這是一再踩著「加害者位置」的言行,造成被害者二度傷害。

 

「沒想到有一天我成為事件的當事人!」身為長期關注性別議題的立委,范雲驚訝自己竟成為議場中性騷擾事件的當事人,因此發聲譴責盼對方能夠即時檢討,誠心道歉,為台灣民主展示正面風範,「但很遺憾,並沒有等到道歉。」這次決定正式提告,是為了改革長期存在羞辱被害者的性騷擾文化,讓對方為自己的言行負責;也希望能鼓勵所有被害者能夠勇於發聲並且提告,不要畏懼二度傷害。

 

 

范雲說明,因為現行體制的問題,經過與長期關注女性受暴及性別平等案件同時也是立法院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的律師賴芳玉討論後,決定分成民事訴訟求償損害賠償,以及至台北市社會局提出性騷擾申訴兩個部分。

 

台灣目前的性騷擾相關規範分散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三個法律中,立法院雖然也因應前兩者分別設有「立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及「立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但由於立法委員不是立法院員工,並不適用這兩個要點。

 

賴芳玉說明,本案除當下顯而易見的肢體性騷擾樣態之外,後續各式言詞其實隱含被告重大的性別歧視,但適用現況性騷擾防治法中,因為沒有碰觸身體隱私處,只能由台北市政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因此提出民事訴訟,陳雪生不法侵害范雲人格權之侵權行為,依照民法第 184 條第1 項前段、第 195 條第 1 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項前段,要求陳雪生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50 萬元。

 

林楚茵和林宜瑾當天同在議場,目睹事件發生,現場為范雲作證說明事發經過。范雲最後說明,台灣雖然已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並於 100 年公布 CEDAW 施行法,但對於性別歧視的具體樣態、罰責在法制上都很缺乏。這次提出民事訴訟求償金額將全數捐給公益團體;現行性騷擾防治法不足之處,後續也會檢討修法。

 

 

記者歐芯萌/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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