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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救技術人才荒!《產學創新條例》三讀通過!國立大學可與企業合創「研究學院」

2021.05.14
17:14pm
/ 放言編輯部 高逸帆

張廖萬堅指出,本條文制定希望有別於既有形式,改以政府企業共同出資,鬆綁相關法規限制,讓學界、產業界,透過人員技術的交流,以及技術移轉的方式,建立一定時程的產學合作關係。他說,培育業界需要的頂尖人才,帶動國家產業整體發展,開創台灣高等教育的新活路。

 

為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人才培育創新,立法院今(14)日三讀通過《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開放國立大學與企業共同創立「研究學院」,以強化產業競爭力。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指出,本條文鬆綁相關法規限制,讓學界、產業界,透過人員技術交流、技術移轉,建立產學合作關係,培育頂尖技術人才,帶動國家產業整體發展,開創台灣高等教育的新活路。

 



條文明定,為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並取得全球供應鏈核心地位,成為下個世代資訊科技的重要基地,透過鬆綁大學法、學位授予法等,協助國立大學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培育高階科學技術人才,強化產業競爭力。

 

三讀條文指出,研究學院將以小規模推動,建立可控可防的創新場域,並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資金來源方面,產業創新條例規定應以企業投注為主、政府補助為輔,政府補助資金源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條例並明定企業投資額度須超過國發基金數額。

 

組織方面,條文明定,要求設立研究學院的大學,設置「監督會」,委員人數15人,每屆任期不得逾4年,包括政府、研究生、產業、教師代表等;任務則有研究學院院長聘任同意與不適任審議、研究學院續辦與停辦計畫審議、創新計畫變更審議、人員聘任、薪資、借調等監督作業。

 

條文規定,研究學院的資金來源,除了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撥款外,自籌收入則包括學雜費、推廣教育、產學合作、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場地設備管理、受贈、投資取得收益等。

 

條文明定,研究學院所提出的「創新計畫」期程為8年以上、12年以下,經主管機關規定核定續辦者,應考量辦理績效,每次延長以8至12年為限。

 

根據今日通過的附帶決議指出,學校申請設立研究學院時,不能跟中資企業合作,合作企業資金也不能為中資並應明定於審議條件。

 

張廖萬堅於三讀後發言表示,因應國家未來發展及產業趨勢,培育頂尖技術人才也是當務之急,因此需要引進產業支援,以創新培育方式,增加高階科學技術人才質量。

 

張廖萬堅指出,本條文制定希望有別於既有形式,改以政府企業共同出資,鬆綁相關法規限制,讓學界、產業界,透過人員技術的交流,以及技術移轉的方式,建立一定時程的產學合作關係。他說,培育業界需要的頂尖人才,帶動國家產業整體發展,開創台灣高等教育的新活路。

 

民眾黨立委高虹安指出,本條例期待透過制度彈性鬆綁,讓產業跟高教人才緊密結合,帶動國家經濟發展、學術進步。她也成功爭取,讓業界跟學界的合作成果回饋到大學,從研究學院收入的5%增加到10%,成為校務發展的活水。

 

 

圖片來源:翻攝自國會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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