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31 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立法院昨日否決政院對「選罷法」提出覆議案,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認為「程序從新」,新法公布後第二階段連署要附身分證;中選會回應,法律修正前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民進黨立委蔡易餘今(12)日表示,應是更保障人民的「從新從優原則」,在「中央法規標準法」中有規範。
對於新舊法適用問題,翁曉玲昨日表示,當然新法通過後才提出罷免案,要完全適用新法規定,但在舊法前的罷免案,第一階段提議連署人不用檢附國民身分證,在第二階段要正式開始進行連署時,應該要附上身分證,才符合行政程序法和法理上「程序重新」原則,也可以讓後面提案罷免人進行更大規模連署時,起跑點是公平一致的。
對此,中選會昨晚表示,選罷法第131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的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因此,罷免提議適用舊法者,隨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也適用舊法;反之,罷免提議送件適用新法者,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都適用新法。
蔡易餘今日表示,翁曉玲昨日又在立法院瞎扯淡帶什麼「程序從新」的錯誤風向,隨即被中選會以選罷法131條打臉就算了。
蔡易餘再說,縱使以翁上人的邏輯,法律適用原則可不是「程序從新」這麼鐵板,而是更保障人民的「從新從優原則」,這規定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適用舊法規。」明定以有利當事人前提來決定適用新法或舊法。
蔡易餘大酸,新修的「選罷法」連署加身分證影本才是國民黨夢寐以求的版本話,那當然新法有利於國民黨,「所以,未來就罷免民進黨適用新法,罷免國民黨適用舊法,各符需求,皆大歡喜!」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31 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另外「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圖片來源:民視新聞、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