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民黨罷免「雙吳」涉死亡連署案、起訴書全文曝光...
國民黨在台北市發動罷免綠委吳沛憶、吳思瑤,日前約談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書記長初文卿、總幹事姚富文等3人後聲押獲准。台北地檢署今(16)日偵結此案,依偽造文書、個資法等罪起訴黃呂錦茹等3人,以及「罷吳四騎士」之一的賴苡任、國民黨台北市第4區黨部執行長陳奎勳。不過,同樣遭約談的「罷吳四騎士」滿志剛、劉思吟、劉的丈夫林叡、國民黨婦工會中山區主委葉麗琴等15人均認罪,因此獲緩起訴處分。
以下為起訴書全文:
提起公訴
被告黃呂O茹、初O卿、姚O文、陳O勳、賴O任等 5 人,均係犯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第 20 條第 1 項之非法 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均提起公訴。
二、 緩起訴處分
(一) 被告劉O吟、林O、滿O剛等 3 人,均係犯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41 條、第 20 條第 1 項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均 緩起訴處分。被告 3 人緩起訴期間均為 1 年,均應於 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 6 個月內,各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下同)5 萬元,並分別參加法治教育課程 1 場次。
(二) 被告葉O琴、羅O旭、李O珠、孫O惠、陳O雲、鄧O 惠、陳O月、陳何O玉、陳O英、林O蓮、陳張O江、 林O嬌、吳O城、林O德、林O珠等 15 人(均為黨部 志工),均係犯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第 20 條第 1 項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均緩起訴處分。被告 15 人緩起訴期間均為 1 年,並應於緩起訴期間履行下列事項:
1. 被告葉O琴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 6 個月內, 向公庫支付 3 萬元,並參加法治教育課程 1 場次。
2. 被告羅O旭、李O珠、孫O惠、陳O月、陳何O玉、 陳O英、林O蓮、陳張O江、林O嬌、吳O城、林 O德、林O珠等 12 人,均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 起 6 個月內,各向公庫支付 1 萬元,並分別參加法 治教育課程 1 場次。
3. 被告陳O雲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10個月內, 向公庫支付 1 萬元。
4. 被告鄧O惠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 6 個月內, 向公庫支付 1 萬元。
三、 不起訴處分
(一) 被告陳O安、李O亮、張O晉、曾O川等 4 人,查無 積極證據可資證明渠等知悉或參與本件偽造罷免案提 議人名冊之事實,犯罪嫌疑不足,均不起訴處分。
(二) 被告鄧O淑、王O珠、簡陳O珠等 3 人(均為黨部志 工),查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渠等實際參與本件偽造罷 免案提議人名冊之事實,犯罪嫌疑不足,均不起訴處分。
(三) 被告張O綱、賴O任等 2 人,查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 被告張O綱於114年1月27日交付「臺北市第一選舉 區第10屆立法委員吳O瑤罷免案提議人名冊」與被告 賴O任之時,渠等主觀上即具有意圖損害上開提議人利益,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事實,犯罪嫌疑不足,均不起訴處分。惟被告張O綱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 要範圍內利用上開提議人名冊之個人資料,是否違反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7 條第 3 款規定,另函請臺北市政 府依法處理。
貳、 簡要犯罪事實
一、 黃呂O茹為中國國O黨(下稱國O黨)臺北市黨部主任 委員,初O卿為該黨部書記長,姚O文為該黨部之總幹 事兼執行長,陳O勳為國O黨臺北市黨部第四區(即臺 北市中山區、大同區)黨部執行長,葉O琴(另為緩起 訴處分)為國O黨婦工會中山區主任委員。緣於民國 114 年初,黃呂O茹在國O黨內倡議「以罷制罷」之策 略,即由國O黨發起對民O黨籍立法委員之罷免事宜, 遂邀集賴O任、滿O剛(上一人另為緩起訴處分)、劉 O吟(另為緩起訴處分)、陳O安(另為不起訴處分) 加入,組成「蟾蜍剋星,剷除雙吳」團隊,並冠以「罷 吳四騎士」之名號,以宣傳進行國O黨臺北市黨部對民 O黨籍之第 11 屆立法委員吳O憶、吳O瑤之罷免活動, 由劉O吟及其夫林O(另為緩起訴處分)主責罷免臺北 市第五選舉區(即萬華區、中正區)立法委員吳O憶部 分活動,劉O吟並擔任罷免第一階段提議人之領銜人, 活動名稱為「憶事吳成」;賴O任主責罷免臺北市第一 選舉區(即士林區、北投區)立法委員吳O瑤部分活動, 並擔任罷免第一階段提議人之領銜人,活動名稱為「地 動刪瑤」,滿O剛、陳O安則是上開活動均會參與、支 援,黃呂O茹另指示初O卿、姚O文負責相關罷免案提 議人名冊之整理、造冊事宜。
二、 劉O吟、林O、賴O任、滿O剛及陳O安雖陸續擺攤招 募民眾簽署提議人名冊,然蒐集之提議人名冊仍未達 法定數量,因民O黨亦已積極進行國O黨籍立法委員 罷免提議之程序,並欲於 114 年 2 月初提出罷免案, 且 113 年 12 月 20 日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下稱選罷法)修正案,增列罷免案提議人及連 署人於提議及連署時應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之規 定,即將公布施行,施行後勢必增加罷免案推動之難度, 另黃呂O茹亦聽聞國O黨籍臺北市議員鍾O平有意在 114年2月向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遞交立法 委員吳O憶之罷免申請案之事,為使其主導之罷免案 能順利進行及避免他人搶先申請,黃呂O茹即指示劉 O吟、林O及賴O任必須在 114 年 2 月 5 日、6 日連兩 天提出立法委員吳O憶、吳O瑤之罷免申請案。惟劉O 吟、林O於 114 年 2 月 5 日 8 時許將罷免立法委員吳 O憶之提議人名冊,連同罷免提議書、理由書送至中選 會後,下午經該會人員告知該案之備補領銜人張O廷 設籍臺北市萬華區尚未滿 4 個月,不符合選罷法第 15 條、第 76 條第 1 項之規定,該案將會不予受理退件, 劉O吟得知此重要訊息後,立即通知滿O剛、賴O任, 賴O任方察覺其亦設籍臺北市北投區未滿 4 個月,無 法擔任立法委員吳O瑤罷免案之領銜人。
三、 劉O吟、林O、賴O任、滿O剛見事態嚴重,於 114 年 2 月 5 日當天傍晚即相約陸續趕赴國O黨臺北市黨部 尋找黃呂O茹、姚O文、初O卿商討對策,黃呂O茹擔 心若鍾O平知曉其等提出之罷免申請案被不予受理, 會搶快向中選會另外提出罷免立法委員吳O憶之申請 案,遂當場拍板決定於翌日(2 月 6 日)立即重新提出立法委員吳O憶之罷免申請案,後一日(2 月 7 日)再 提出立法委員吳O瑤之罷免申請案(然因作業不及,嗣 延至 2 月 8 日提出),並更換 2 罷免案之領銜人,因 距離預定提出日僅剩不到 1 日、2 日之時間,而姚O 文、初O卿原準備好的提議人名冊均已蓋印領銜人為 劉O吟、賴O任之印文,且國O黨臺北市黨部準備之臺 北市第五選舉區部分之提議人名冊,業經劉O吟於當 日(2 月 5 日)上午交付中選會,尚未領回退件,為期 能在短時間內備齊合格數量之提議人名冊,黃呂O茹 當即向劉O吟、林O、賴O任及滿O剛等人表示且承諾 提議人名冊由國O黨臺北市黨部「負責」,其等亦明白 黃呂O茹之意思,而達成由該黨部以抄寫方式偽造提 議人名冊供新領銜人送件之共識。黃呂O茹隨即指示 滿O剛尋找有意願之領銜人人選,姚O文、初O卿則於 同日 21 時許,在國O黨臺北市黨部指示辦公室位於同 棟 3 樓之第四區黨部執行長陳O勳,再由陳O勳轉知 葉O琴動員志工於翌(6)日起至國O黨臺北市黨部第 四區黨部辦公室,以進行抄寫作業。
四、 黃呂O茹、姚O文、初O卿、劉O吟、林O、賴O任、 滿O剛、陳O勳、葉O琴、附表 1 所示之志工及真實 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志工等,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 書、違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由姚O文提供國O 黨中正區、萬華區、北投區及士林區之一般黨員及黃O 樑黨員名單,連同賴O任向國O黨籍臺北市議員張O 綱(另為不起訴處分)拿取之臺北市第一選舉區第 10 屆立法委員吳O瑤罷免案提議人名冊與影印好之空白 提議人名冊,以及另以不詳方式取得之第一選舉區、第 五選舉區選民個人資料,以提供作為志工抄寫提議人名冊之素材。另滿O剛則經黃呂O茹指示後,於 2 月 5 日晚間致電李O亮(另為不起訴處分)詢問其擔任立法 委員吳O憶罷免案領銜人之意願,並請其於 2 月 6 日 至國O黨臺北市黨部與黃呂O茹見面;再於 2 月 6 日 9 時 30 分許致電陳O德,徵得陳O德之配偶謝O華同 意擔任該罷免案之備補領銜人。
五、於 114 年 2 月 6 日 9 時許起,黃呂O茹、姚O文、初 O卿、劉O吟、林O及賴O任亦先後抵達該黨部,由賴 O任指導在場之不詳志工如何抄寫名冊,於 2 月 6 日 至 2 月 7 日止,陳O勳、葉O琴、附表 1 所列志工及 其餘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多位志工,即在國O黨臺 北市黨部及該黨部第四區黨部辦公室內,依姚O文、初 O卿之指示,將姚O文準備之黨員名單、提議人名冊及 另以不詳方式取得之第一選舉區、第五選舉區選民個 人資料陸續抄寫在空白之臺北市第五選舉區第 11 屆立 法委員吳O憶罷免案提議人名冊、臺北市第一選舉區 第 11 屆立法委員吳O瑤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上,林O、 劉O吟則協助姚O文、初O卿將志工偽造之罷免立法 委員吳O憶提議人名冊按里分類造冊、裝箱,黃呂O茹 則全程在場監督,其等以此方式偽造提議人名冊共 5211 份,其中立法委員吳O憶罷免案部分計 2537 份, 偽造比率達 96.2%,立法委員吳O瑤罷免案部分計 2674 份,偽造比率達 94.18%。
六、 另李O亮於 2 月 6 日上午前往國O黨臺北市黨部與黃 呂O茹會面後,同意擔任領銜人,姚O文、初O卿於同 日16時50分許,將已分里造冊偽造完成之立法委員吳 O憶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交付予不知情之李O亮,由其送 至中選會遞交罷免案申請而行使之。賴O任再於隔日即2 月 7 日 9 時 30 分許至國O黨臺北市黨部,等候姚O 文、初O卿將志工偽造之罷免立法委員吳O瑤提議人名 冊按里分類造冊、裝箱,黃呂O茹亦於同日 10 時許先 抵達國O黨臺北市黨部後,再於同日 11 時許經由國O 黨臺北市黨部第一區黨部執行長曾O川之介紹,至張O 晉(曾O川、張O晉,另為不起訴處分)位於臺北市北 投區之住處徵求張O晉同意擔任立法委員吳O瑤罷免 案之領銜人,張O晉同意後,黃呂O茹即透過曾O川向 張O晉拿取身分證件,交付在國O黨臺北市黨部等待之 賴O任,由賴O任於同日19時30分許連同已分里造冊 偽造完成之立法委員吳O瑤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一併取 走,於隔日即 2 月 8 日 8 時許送至中選會遞交罷免案 申請而行使之,均足生損害於被偽造之提議人及中選會、 臺北市選委會對於審查罷免案成立與否之正確性。
七、 中選會於 2 月 6 日、2 月 8 日上午分別收受上開立法委 員吳O憶、吳O瑤罷免案後,即將案件送交臺北市選委 會查對提議人名冊,結果發現不合格率明顯有異。
八、 另本署接獲告發後,向中選會調取全部提議人名冊原 本,發現提議人名冊之筆跡有高度相似、重複性,再通 知部分不合格提議人詢問,查知其等均有被冒名簽署 提議人名冊之情事,隨即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 查處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國O黨臺北 市黨部、第一區黨部實施搜索,再將扣得之國O黨中正 區、萬華區、北投區及士林區黨員名單、臺北市第一選 舉區第 10 屆立法委員吳O瑤罷免案提議人名冊與上開 提議人名冊比對,查得罷免立法委員吳O憶之 2637 份 (總件數扣除缺號及加計重複編號件數)提議人名冊 中,有 2417 份與國O黨中正區、萬華區黨員名單相符, 剩餘非在黨員名冊中之提議人,有 120 份之提議人名 冊有姓名、身分證字號或地址明顯錯誤、重複提議或提 議日前已死亡等明顯非本人簽署提議人名冊之情況, 總計偽造 2537 份,偽造比率達 96.2%。
罷免立法委員吳O瑤之 2839 份(總件數扣除缺號及加 計重複編號件數)提議人名冊中,有 1167 份與國O黨 士林、北投區黨員名單相符,1503 份與臺北市第一選 舉區第 10 屆立法委員吳O瑤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相符 (兩者名單重複者為 195 份),剩餘非在黨員名冊中、 臺北市第一選舉區第 10 屆立法委員吳O瑤罷免案提議 人名冊者,有 199 份之提議人名冊有姓名、身分證字 號或地址明顯錯誤、重複提議或提議日前已死亡等明 顯非本人簽署提議人名冊之情況,總計偽造 2674 份, 偽造比率達 94.18%(詳見下表),方查悉上情。
參、 量刑意見
一、 請審酌本件被告等偽造進而行使之罷免提議人名冊, 法律上之意義並非僅為一般之私人文書,而係得決定 人民經投票選舉出之公職人員是否須進行罷免程序之重要樞紐,而選舉、罷免權為中華民國憲法第 17 條明 文規定之公民權利,被告等非法利用國O黨黨員名單、 前屆罷免立法委員吳O瑤提議人名冊資料以偽造該等 提議人名冊並行使之行為,所侵害者,不僅僅是該等被 冒名之國O黨員或原提議人對於是否欲行使罷免權之 意志,也是對於我國人民憲法上之權利產生重大危害, 若其等行使該等偽造之提議人名冊得逞,進而能啟動 罷免公職人員之相關程序,勢將動搖我國民主政治基 石,長久以來努力健全之民主選舉制度亦將隨之嚴重 崩壞,影響程度顯非一般行使偽造文書、違反個人資料 保護法之案件可比擬。
二、 又被告黃呂O茹為國O黨臺北市黨部之最高領導者, 統領該黨臺北市所有分區之黨務,被告初O卿、姚O文 在該黨部之地位則僅次於被告黃呂O茹,其等既為國 O黨臺北市黨部辦理推動罷免民O黨籍立法委員之事 務,本應恪遵法令為之,卻為遂行自身之政治考量、目 的,不思以正當方式蒐集轄區選民之提議人名冊,反在 短期內大量偽造名冊,以僥倖取巧之方式搶快申請罷 免相關程序,且抄寫名冊所違法利用之資料,猶為自身 政黨黨員及其他曾願表態支持罷免民O黨籍立法委員 民眾之個人資料,不僅罔顧法令,亦辜負被害國O黨黨 員及支持民眾之信賴,且 3 人犯後或否認犯行,或就 案情重要事項避重就輕,犯後態度顯然非佳,對自身犯 行亦無悔意,所為實嚴重戕害民主基礎,是請考量上 情,予以 3 人從重量刑,以儆效尤。
三、 至被告陳O勳、賴O任部分,請考量其等於本案之參與 程度,以及被告陳O勳已坦承犯行等情,量處適當之刑。
(圖片來源:三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