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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基本法」草案通過 實現文化台灣

2019.01.10
18:02pm
/ 放言編輯部 吳竺君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台灣文化豐富多元,人民為文化的主體,所享有之創作、參與等文化權利應受保障,故政府應打造有利於文化發展之環境、促進文化多樣發展的責任。

 

「文化基本法」草案今(10)日由行政院院會通過,法案將繼續送往立法院審議。內容明定全國及地方文化會議,需每四年定期召開,並建立常態性文化政策參與機制,落實文化公民權。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轉述,行政院長賴清德於院會中表示,台灣文化豐富多元,人民為文化的主體,所享有之創作、參與等文化權利應受保障,故政府應打造有利於文化發展之環境、促進文化多樣發展的責任。「文化基本法」則是以確立國家文化發展基本原則及施政方向作為前提,來落實文化公民權,實現「文化台灣」願景。

 

依草案規定,文化政策基本方針,包含確立文化保存、博物館、圖書館、文化空間、社區總體營造、文化教育、文化經濟、文化傳播、文化科技、文化交流及文化藝術工作者保障與文化獎助等,並落實再造文化治理體系,以健全文化行政機關的組織及人力與經費。

 

中央及地方將協力,結合學校、法人、團體等共同推動文化事務,於每四年召開全國及地方文化會議,建立公民文化參與機制,以及定期召開行政院文化會報,訂定國家文化發展計畫。

 

除此之外,也要健全文化事務與制度,如放寬文化專業人才的進用條件與方式、充實文化預算並設置文化發展基金、逐步建立文化影響評估機制、另訂藝文採購辦法及法人或團體受政府補助辦理文化藝術活動的採購時,排除政府採購法的適用等。

 

草案內明定的人民文化權利與相應的國家義務,國家應給予保障並積極促進發展,包括人民創作、表意及參與自由、文化平權及文化近用、語言權、創作者智慧財產權及文化政策參與權等。

 

 

圖片來源:鄭麗君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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