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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民連向公平會檢舉泰山、福壽、福懋聯合行為「最高應重罰12.9億」並處分中聯股權

2026.07.23
10:24am
/ 放言編輯部 吳亦軒

賴中強說,​食品業是良心事業,而不應是股市作手追逐短利的戰場。如果公平會真的能做出命三家公司處分中聯油脂股權的處分,相信必大快人心。建議深受國人信賴的義美食品,出資買下中聯油脂的股份。

 

致癌油事件延燒,台灣經濟民主連合今(23)日上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泰山、福壽、福懋油三公司聯合行為違法,要求公平會依法調查處分,並建議檢察官依《刑法》第 38 條向法院聲請沒收泰山、福壽、福懋油所持有中聯油脂公司之股份。

 



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表示,《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及 15 條規定「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過去公平會曾經於瓦斯公司聯合漲價、冷氣廠商集體約定縮短保固期間等案例,對企業違法聯合行為開罰。《公平交易法》禁止「聯合行為」的立法用意,就是要維持市場企業間的競爭關係,避免聯合行為限制競爭,影響市場功能。 

 

賴中強再說,泰山、福壽、福懋油三家食用油商,共同投資控股中聯油脂,並分別委託中聯油脂為「大宗黃豆初級煉油廠」加工,或購入中聯油脂產品。泰山、福壽、福懋油彼此間係《公平交易法》所稱「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在得知油品「苯駢芘」超標後,本應本於各公司獨立的決策,通報政府機關,並採取保護消費者措施(無論是回收、退款、下架或提醒),以互相競爭,爭取消費者的信賴。

 

賴中強直言,但是,三家公司代表卻在中聯總經理余凌冲 6 月 15 日召集的「品保聯繫會議」,決定「不公開」,這部分應該已經跨越了《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及 15 條禁止聯合行為的紅線——「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

 
賴中強說明,對於未經事先許可的聯合行為,《公平交易法》第 4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罰鍰」、「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賴中強表示,根據這個條文,公平會最高可以處罰泰山、福壽及福懋油「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鑒於三家公司違法聯合行為,已造成下游業者的重大損害,並使大量消費者健康暴露於致癌物的風險中,情節重大,「建請公平會依各該公司 2025 年營收 10% 課處罰鍰,對泰山罰款 8.7 億元,對福壽罰款 12.9 億元,對福懋油罰款 8.9 億元。」

 

賴中強指出,泰山、福壽、福懋油三大油商共同出資並委託中聯油脂為「初級黃豆煉油廠」,各持有中聯油脂三分之一股份及董事席次。本應互相競爭的泰山、福懋、福壽,三家油商高層,卻經常性地在中聯油脂董事會上交換資訊,討論決策,此一結構本就存有導致聯合行為的風險。

 

賴中強表示,最終在 6 月 15 日由中聯總經理余凌冲召集泰山、福壽及福懋油代表舉行「品保聯繫會議」,共同決定「不公開、不停線及繼續複驗」。顯見,中聯油脂現有股權與董事結構,必須改正,否則無法有效制止泰山、福壽及福懋油的聯合行為,公平會應命三家公司處分中聯油脂的股權,做為「必要更正措施」。

 

賴中強說,​食品業是良心事業,而不應是股市作手追逐短利的戰場。如果公平會真的能做出命三家公司處分中聯油脂股權的處分,相信必大快人心。建議深受國人信賴的義美食品,出資買下中聯油脂的股份。

 

賴中強最後表示,據媒體報導,證交所認定泰山、福壽、福懋油及南僑使用中聯油脂之油品原料不符法規標準,事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對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事,卻延遲將相關資訊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違反「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證交所已對上述四家上市公司各處以違約金新台幣 30 萬元。賴中強提醒,檢察官、證期局與證交所,應調查有無本案相關公司內部人,於遲延發布訊息期間,買賣泰山、福壽、福懋油、南僑等公司股份,而涉嫌內線交易之情形。

 

 

圖片來源:放言記者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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