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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伯洋遭深偽影音造謠!律師黃帝穎解析刑責:轉傳介選最重判7年,輕判也不能易科罰金「不是花錢就可以了事」

2026.10.31
11:00am
文 / 放言編輯部 葛瑞貞

假冒沈伯洋聲音、捏造收取軍購回扣的不實影音在網路流傳,涉嫌散布的鄭姓男子遭桃園地檢署拘提、聲請羈押禁見,法院裁定10萬元交保。律師黃帝穎指出,深偽介選不只製作者可能負刑責,轉傳者也可能觸法;一旦構成最重可處7年徒刑的犯罪,即使最後獲輕判6個月以下,仍不能易科罰金,「不是花錢就可以了事」。

假冒沈伯洋聲音,捏造收取軍購回扣

 

桃園地檢署10月30日獲悉,社群平台Threads出現深度偽造影音,以高度仿真的沈伯洋聲音,捏造他自承利用美國軍購案收受回扣,並加註疑似私下錄音等文字,讓不實內容看起來像真實錄音外流。

 

檢方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成立專案小組,鎖定發文者身分後,於30日下午在桃園市中壢區拘提鄭姓男子,並扣押手機。檢察官訊問後,認為鄭男涉嫌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深度偽造聲音散布不實訊息,犯罪嫌疑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鄭男辯解從臉書下載,法院裁定10萬元交保

 

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鄭男犯罪嫌疑重大,但他供述檔案是從臉書隨機下載,目前沒有證據顯示他與深偽檔案製作者具有犯意聯絡,尚難認定有勾串共犯之虞。

 

法院另考量鄭男有多次出國紀錄、持有他國護照,認為有逃亡風險,裁定以10萬元具保,並限制出境、出海。案件仍在偵辦,交保裁定並非有罪或無罪判決。

 

黃帝穎解析:不只製作者,轉傳者也可能觸法

 

黃帝穎指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進一步規定,以散布、播送或其他供人觀覽深度偽造聲音、影像、電磁紀錄的方法犯下前項犯罪者,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處罰的行為包括散布與播送,因此,不是親手製作深偽影音的人,仍可能因轉傳而負刑責。明知內容不實,仍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而散布,且足以造成損害,就可能構成犯罪;實際是否成立,須依個案證據認定。

 

輕判6個月以下,為何仍不能易科罰金?

 

黃帝穎進一步說明,能否易科罰金,不能只看法院最後判了幾個月,還要看所犯罪名的法定最重刑度。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的適用條件,包括所犯罪名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以及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宣告。深偽介選罪的法定最重刑度為7年,不符合前一項門檻。

 

因此,即使轉傳者沒有前科、認罪後獲得輕判,最後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仍不能因此易科罰金。黃帝穎強調:「不是花錢就可以了事。」

 

至於是否符合易服社會勞動的條件,則屬另一項依法判斷的問題,不能與易科罰金混為一談。桃園地檢署也呼籲,面對社群平台與通訊軟體流傳的選舉影音,應落實查證,遵守「不製造、不輕信、不轉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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