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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湯再LINE假消息!政院拍板「網路散播謠言」:加重其刑1/2,最重關3年!

2019.04.18
15:55pm
/ 放言編輯部 資深編輯 陳雅菱

關於「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草案增訂最高罰金上調到20萬元,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散布流言者,也可加重其刑1/2。

 

打擊假消息,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防制假訊息的第二波3項修法。此次修正重點在於「散布不實訊息罪的構成要件及罰則外,增訂以傳播工具散布不實訊息的加重處罰未來透過廣播電視、網路,或者以簡訊、LINE等散布謠言與不實訊息,得加重其刑1/2;後續將函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遏止假訊息對國家社會與公共利益造成的負面影響,行政院就法制面通盤檢討,前已提出第一波修正法案送立法院審議中,此次再提出3項法案修正。 

 

有鑑於去年發生的「衛生紙之亂」,《刑法》在第251條草案新增了若企圖影響「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須用品」,包括衛生紙等價格,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20萬元以下罰金;而以廣播電視、電子 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散布流言者,可加重其刑1/2,即最多可關3年,或者開罰30萬元。《刑法》修正第313條內容則是妨礙信用罪提高罰金刑。關於「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草案增訂最高罰金上調到20萬元,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散布流言者,也可加重其刑1/2。 

 

《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修正草案增列軍人捏造關於軍事上不實訊息、傳述關於軍事上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之犯罪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並新增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散布流言者,可加重其刑1/2。 

 

最後關於《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禁止包括中資在內的境外資金刊播公投廣告,避免不實廣告破壞公投公正性。草案並修正三項媒體義務,包括刊播公民投票廣告,應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媒體應查證刊播的廣告,是否屬於外國、中國、香港或澳門地區的個人、法人、團體或機構直接或間接委託;媒體應留存刊播的廣告檔案、所設定放送的觀眾及條件、切結書等紀錄。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說明政院這次修法針對透過電子通訊、廣播電視部分等散布不實訊息加重其刑,其中有分行政責任跟刑事責任,在法律有競合部分,將以刑事責任優先。

 

 

圖片來源:蘇貞昌youtube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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